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公告

淮税二稽送达公告〔2023〕5003号
发布时间:2023-03-06 15:19 访问次数: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字体:[ 大 ][ 中 ][ 小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淮安明亦扬商贸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淮税二稽税通〔2023〕1009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淮税二稽税通〔2023〕1009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3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淮税二稽税通 〔2023〕1009号



淮安明亦扬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320803MA7F09W600):

我局拟于2023年4月15日前对你单位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涉税检查情况进行处理,现将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提前告知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无法联系,注册登记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未能找到你单位。淮安市淮安区朱桥镇孙杨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表明:你单位实际从未在注册地经营。你单位接受江西孺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确认虚开的2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104629.08元,税额273601.79元,价税合计2378230.87元,经查询以上2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单位已于2021年12月抵扣了进项税273601.79元,后又在所属期2021年12月增值税申报中,作进项税额转出273601.79元,当月应纳税额358387.45元至今未缴。经查询银行账户,你单位向徐州茂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金额1791936.08元、税额232951.66元,价税合计2024887.74元,未查询到任何资金往来记录。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之规定,你单位2021年12月期间向八方广赢(福州)贸易有限公司、福建文尹贸易有限公司、徐州茂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科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户下游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5份(发票代码3200212130,发票号码30526216—30526220,发票代码032002000113,发票号码03061153—03061172、03061506—03061535),金额合计5034952.97元,税额合计654543.86元,价税合计5689496.83元,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公发[2002]第015号)之规定,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三、依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三十六、三十七条之规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四、依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02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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