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阜宁县税务局非正常户公告(2023年2月)
| 发布时间:2023-03-09 11:07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阜宁县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规定,2023年2月份,下列纳税人已被国家税务总局阜宁县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纳税人(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告。其应纳税款仍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追究追征。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阜宁县税务局非正常户认定(2023年2月).xlsx
国家税务总局阜宁县税务局
2023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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