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热点问题(2023年3月)
发布时间:2023-04-12 16:20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政策篇
1.办理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是什么?
答: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办理2023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小型微利企业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4.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那么劳务派遣单位的从业人数中,是否含已派出人员?
答:鉴于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已经计入了用人单位的从业人数,本着合理性原则,在判断劳务派遣公司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时,可不再将劳务派出人员重复计入本公司的从业人数。
5.我公司在外地设立了一家分支机构,在判断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指标是否包括分支机构的相应部分?
答: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指标,即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6.2023年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7.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如何扣除减除费用和专项附加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四条规定: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8.2023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还有减半的优惠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9.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如何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规定: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10.物流企业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税收优惠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2023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减免优惠吗?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操作篇
12.收到短信告知可以查看2022年度红利账单,请问在哪里可以查看?
答:请您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进入主页“服务提醒”模块,找到“红利账单”消息。点击“红利账单”消息,进入账单界面进行查看。
13.在江苏省电子税务局中如何签订三方协议?
答:请您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左边【套餐业务】→【签署银税三方划缴协议套餐】→【网签三方协议】或者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网签三方协议】,在该模块中进行操作。
14.2019-2021年度个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忘记申报,如何进行补申报?
答:若您现在需要补申报2019-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可在个人所得税APP补申报或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目前2019-2021年度预填申报服务已暂停,请您据实填报,相关收入来源数据可在个税APP,通过”我要查询”模块,点击“收入纳税明细查询”,选择相应年度进行查询即可。
15.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退税时,发现退税审核不通过或者退税失败,是什么原因?
答: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可能导致退税审核不通过或者退税失败:
(1)您的身份信息不正确;
(2)您提交的银行卡账户信息不正确或者无效,导致税款无法退还;
(3)您的申报数据存在错误或者疑点;
(4)税务机关审核时发现有需要向您进一步核实了解的情况,但您未提供联系方式或者提供的联系方式不正确,无法与您联系;
(5)税务机关向您核实有关年度汇算申报信息,您尚未确认或说明。
16.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需要填报收入明细表、支出明细表和期间费用明细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第三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上述表单相关数据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中直接填写。
17.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发现系统中只有一张《A000000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该如何处理?
答:请您先点击“数据初始化”,数据初始成功后填写《A000000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该表填写完成并保存后系统自动跳出《表单》供您填写或者可点击列表页面右上角“表单勾选”按钮填写,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表单勾选。勾选后系统中会出现相应表单,再进行填写申报即可。
18.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第15行“业务招待费支出”的“税收金额”列灰化填写不了,该如何处理?
答:请您将《A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5050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和《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数据填写完成并保存,再切换至《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写好15行的“账载金额”后按回车键或Tab键,“税收金额”栏目会自动计算跳出。
19.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完成后,发现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规定:自2021年度汇算清缴起,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您可以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在该模块下进行操作办理退税。
20.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4月份申报期内需要缴纳哪个属期已享受缓缴的税费?
答:您单位前期已享受所属期为2022年5月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税费,需要您在2023年4月申报期内,与2023年3月应申报的相应税费一并缴纳。
您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税费缴纳(申报、更正、作废)】模块下查询到享受缓缴的税费,点击“缴纳”进行主动扣款。若您未发起主动扣款的,银行账户金额充足的,税务局后台将进行批扣。请您保证银行账户有充足的金额。如个体工商户已享受个人所得税缓缴的,请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进行缴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