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办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4-04 16:08访问次数:来源: 南京市税务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经市政府同意,房产税困难减免税的审批权限由市政府调整至各区人民政府。现将我市房产税困难减免税办理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房产税困难减免情形的纳税人在申请房产税困难减免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二)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纳税人基本情况、申请减免税的理由、依据、申请减免年度及税额等。

(三)房屋权属证明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房屋的资料。

(四)减免税所属年度财务报表(因办理其他涉税事项已提供的可不再提供)或年度期末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支出资料。

(五)与减免依据或理由相关的资料,如停产、停业证明、重点项目清单或计划、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本)相关内容、公共福利单位登记或成立材料、不可抗力证明材料等。

二、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按年审批。符合困难减免情形的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的次年6月30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并真实、准确、完整提供上述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三、申请困难减免的纳税人在我市范围内拥有一处房产或虽拥有多处房产但房产坐落在同一行政区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初审意见后,报所属区人民政府审批。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收到所属区人民政府的审批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并送达纳税人执行。

四、申请困难减免的纳税人在我市范围内拥有多处房产且房产坐落在不同行政区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初审意见后,分别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坐落在本行政区的房产,报所属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对坐落在其他行政区的房产,将初审意见和纳税人申请资料报送市税务局,由市税务局推送给房产坐落地各区税务机关,由各区税务机关分别报所属区人民政府审批。各区税务机关收到所属区人民政府的审批决定后,将审批决定报送市税务局,由市税务局推送至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

(三)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审批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并送达纳税人执行。

五、各级税务部门应加强对房产税困难减免税的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对骗取减免税的,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年9月30日之前将辖区困难减免税情况报市税务局。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2023年3月14日


文件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办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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