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等相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07 10:48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发文文号】宁医发〔2023〕41号
【成文日期】2023-03-31
【是否有效】全文有效
各医保分局,各区财政局、税务局,江北新区教育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规〔2023〕1号)和《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暂行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23〕3号)等文件要求,现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调整等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工医保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
职工医保、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暂按4494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暂按24042元执行。
二、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率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缴费率在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缴费率7%(不包含生育保险费率)与个人缴费率2%之和的基础上降低1个百分点,缴费率为8%。
三、本通知自 2023 年4月1日起执行。
南京市医疗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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