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建湖县税务局
《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公告名单(2023年3月份申报期)

发布时间:2023-05-12 12:17访问次数: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建湖县税务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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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现对2023年3月(申报期)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纳税人进行公告(名单详见附件)。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建湖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履行缴纳义务。逾期不缴纳,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和八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如对本公告内容有异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附件:《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公告名单(2023年3月份申报期).xlsx



国家税务总局建湖县税务局

 202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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