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 发布时间:2023-05-12 11:03 | 来源: 徐州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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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沛县信都物资经营部、沛县沛金煤炭销售部、沛县山双煤炭经营部、沛县源甄物资经营部、沛县盛富新能源经营部、沛县华建新能源经营部、沛县源发金属材料经营部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因无法以直接、委托或邮寄等方式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徐税稽一处〔2023〕49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徐税稽一处〔2023〕52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徐税稽一处〔2023〕53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徐税稽一处〔2023〕56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徐税稽一处〔2023〕66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徐税稽一处〔2023〕67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徐税稽一处〔2023〕68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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