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太仓市税务局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公告送达)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太税强扣〔2023〕8号
发布时间:2023-05-24 13:37访问次数:来源: 太仓市税务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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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你(单位)欠缴所属期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的应缴纳税款390,339.53元,经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文书号:太税娄东税通〔2022〕2091号,限2022年12月27日前缴纳),二O二三年二月十五日我局向你(单位)发出催告书(文书号:太税娄东强催〔2023〕10号),限你单位在10日内缴纳欠缴的所属期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的应缴纳税款390,339.53元,逾期仍未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太仓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3年5月24日起从你(单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的存款账户(账号:32250199735400000112)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        款(大写):叁拾玖万零叁佰叁拾玖元伍角叁分(¥390,339.53)

滞   纳   金(大写):叁拾万零伍仟捌佰柒拾肆元叁角(¥305,874.30)

罚        款(大写):零元整(¥0.00)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零元整(¥0.00)

合        计(大写):陆拾玖万陆仟贰佰壹拾叁元捌角叁分(¥696,213.83)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太仓市税务局

202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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