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浦口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送达公告
(2023年4月所属期)
| 发布时间:2023-05-29 17:13 | 来源: 浦口区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李友利(370783********4776)等纳税人:(名单详见附件)
你单位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限你单位自见到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并接受税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本《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税款)不服,可自收到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本公告要求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地址:浦口区龙华路17号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浦口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公告送达纳税人清单(2023年4月所属期).xlsx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浦口区税务局
2023年5月2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