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有关规定,现将泉山区税务局委托代征受托方名单公告如下(详见附件):
附件:徐州市泉山区2023年委托代征协议.xls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泉山区税务局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