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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建湖县税务局
《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公告名单(2023年5月份申报期)
| 发布时间:2023-06-13 16:04 | 来源: 建湖县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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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现对2023年5月(申报期)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纳税人进行公告(名单详见附件)。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建湖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履行缴纳义务。逾期不缴纳,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和八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如对本公告内容有异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附件:
《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公告名单(2023年5月份申报期).xlsx
国家税务总局建湖县税务局
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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