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沛县税务局江苏沛县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
关于送达《税务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沛税经送达公告〔2023年〕2号
| 发布时间:2023-06-02 11:24 | 来源: 沛县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
沛县汉皇老年公寓有限公司:
因直接送达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沛税经强催〔2023〕第1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沛县税务局沛县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
2023年6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沛县税务局
沛县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催告书
沛税经强催〔2023〕第1号
沛县汉皇老年公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20322050267344)
本机关于2023年4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沛税经告字〔2023〕第 403号),你单位仍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相关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你单位的2015-08G号土地及地上附属物,已经拍卖成功,你单位应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税款:18645345.00 元。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单位)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冯岗
联系电话:0516-68978870
地址:沛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3楼311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冯岗(检查证号:苏税征320322190341)、董蕾(检查证号:苏税征320322190349)。
国家税务总局沛县税务局沛县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
2023年6月1日
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送达文书名称 | 沛税经强催〔2023〕第1号 |
受送达人 | 沛县汉皇老年公寓有限公司 |
送达地点 | |
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 年 月 日 时 分 |
代收人代收理由、签名或盖章 | 年 月 日 时 分 |
受送达人拒收理由 | 年 月 日 时 分 |
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
|
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 年 月 日 时 分 |
填发税务机关 | (签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