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部分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
| 发布时间:2023-06-05 14:43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发布文号】苏财税〔2023〕14号
【成文日期】2023-5-31
【是否有效】全文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要求,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审核,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等26家社会组织,自本公告发布的次月起,不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民政厅
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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