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铁退票费
留言时间:2023-07-11 | 答复时间:2023-07-13 |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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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问题:
铁路局给开具的退票费发票,上面注明了旅客信息车次(与报销凭证一样,只是在左边注明了是退票费),请问这种可以作为购进旅客运输服务的发票抵扣吗?
答复内容: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纳税人的退票费支出,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应按照现行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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