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及《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04〕第9号令)规定,现将截止2023年3月31日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企业(单位)欠缴税款情况(详见附件)予以公告。
附件:附件1.2023年上半年个体纳税人欠税公告信息.xls
附件2.2023年第2季度单位纳税人欠税公告信息.xlsx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宿城区税务局
2023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