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终止与以下单位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具体名单及起止日期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江宁区税务局终止委托代征信息(2023年6月).xlsx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江宁区税务局
2023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