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降小规模

留言时间:2023-08-09   答复时间:2023-08-10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访问次数: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

留言内容:

昨天会计误操作点了小规模升一般纳税人,已经通过,请问有什么办法能降回来吗?连续12个月收入未超过500万。

答复内容: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三条规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五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六、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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