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淮税一稽送达公告〔2023〕01035 号
发布时间:2023-08-15 14:51 |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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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泽天焕运输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具体内容见附件),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 8 月 15 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淮税一稽罚告〔2023〕21号
洪泽天焕运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29339255977A):
对你(单位)(地址:淮安市洪泽县岔河镇江淮东路10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3年9月2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违法事实1: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
1、进项税额未转出
你单位2019年9月接受东营万全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91370521MA3CEW808D)定性虚开5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700192130、发票号码:05744721-05744774),金额5300004.76元,税额477000.24元,价税合计5777005元,于当月申报抵扣,未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2、运输企业购进液化气不符合常规
你单位为道路运输企业,上游发票品名是“*柴油*车用柴油(VI)和*乙醇汽油*乙醇汽油”,接受东营万全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5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为“*液化气*液化气”,共计945.5吨,价税合计额5777005元,数量大与运输业务特征常规不符,由于注销无法联系,无法取得资料证明该业务真实发生。
3、资金支付异常
通过查询你单位在2019年银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362********5350)资金往来明细,没有与东营万全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资金往来。
4、上游企业东营万全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虚假注册
东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查实“东营万全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存在虚假注册、无实际经营地址、没有实际经营业务,交易资金不真实并形成资金回流,虚开增值税发票后走逃失联,属典型虚开”。
鉴于你单位已注销,无法取得生产经营及财务资料,无法了解实际生产经营状况。根据以上证据认定2019年9月接受东营万全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5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发票。
关于你单位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之规定,你单位应补2019年9月份增值税477000.2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95〕19号)第一、二、三、四条之规定,你单位应补2019年9月份城市维护建设税33390.02元。
违法事实2: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2019年1月你单位开具给郑州诺邦达物流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66份,金额6190454.44元,税额619045.56元,价税合计6809500元;
2019年3月和9月开具给中州智惠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13份,金额10931616.87元,税额1006390.97元,价税合计11938007.84元。
以上合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79份,金额17122071.31元,税额1625436.53元,价税合计18747507.84元。
经查询,中州智惠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为郑州诺邦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建平。
经核查2019年洪泽天焕运输有限公司对公账户10362********5350、法定代表人刘涛62155*******8125账户发现。你单位接收以上2户企业资金3311120元,远低于开票金额。转账资金的80.87%,即2677788元分多笔于收款当日经刘涛62155********8125账户回流至刘建平62284********7474账户。
2、2019年洪泽天焕运输有限公司开具给常州久远物流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45份,金额4292082.4元,税额404437.6元,价税合计4696520元。
经查询,常州久远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谢昊,为注销状态。
经核查洪泽天焕运输有限公司对公账户10362********5350、法定代表人刘涛62155********8125账户,2019年常州久远物流有限公司共转账4430000元至洪泽天焕运输有限公司对公账户,转账资金与开票金额不一致。另发现回流至久远物流法定代表人谢昊62284********4279账户资金4064000元,回流占比91.74%。
3、2019年洪泽天焕运输有限公司开具给常州市吾运运输有限公司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29份,金额2724682.05元,税额254087.95元,价税合计2978770元。
经查询,常州市吾运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毛俊杰。
经核查洪泽天焕运输有限公司对公账户10362********5350、法定代表人刘涛62155********8125账户,2019年常州市吾运运输有限公司共转账2978770元至洪泽天焕运输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其中回流至常州市吾运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俊杰62284********1719账户资金2036320元,回流占比68.36%。
4、2019年5月16日洪泽天焕运输有限公司开具给常州德世隆通物流有限公司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金额1297247.7元,税额116752.3元,价税合计1414000元。
经查询,常州德世隆通物流有限公司为注销状态,法定代表人为蒋波,股东为岳峰。
经核查洪泽天焕运输有限公司对公账户10362********5350、法定代表人刘涛62155********8125账户,2019年常州德世隆通物流有限公司共转账1414000元至洪泽天焕运输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回流至常州德世隆通物流有限公司股东岳峰62284********1719账户资金814000元,回流占比57.57%。
5、2019年7月18日洪泽天焕运输有限公司开具给北京鑫亿伟业物流有限公司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金额550458.72元,税额49541.28元,价税合计600000元。
经查询,北京鑫亿伟业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艾明旺。
经核查洪泽天焕运输有限公司对公账户10362********5350、法定代表人刘涛62155********8125账户,2019年北京鑫亿伟业物流有限公司共转账600000元至天焕运输对公账户,回流至北京鑫亿伟业物流有限公司法人艾明旺62262********6964账户资金550000元,回流占比91.67%。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上述事实,对你单位拟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1、关于你单位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0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行为,定性偷税,拟处查补税款510390.26元1倍罚款计510390.26元。
2、关于你单位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拟处290000元处罚。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三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