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8-02 15:06 |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发布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成文日期】2023-8-1
【是否有效】全文有效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延续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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