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报告指南
发布时间:2023-08-24 09:31 | 来源: 江苏省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信息报告指南适用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告基础信息、制度信息、跨区域涉税信息、资格信息等业务,包括5类36个事项。
1.1 基础信息报告
1.1.1—001 一照一码户信息确认
【事项名称】
一照一码户信息确认
【申请条件】
已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对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共享信息进行确认。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一章
【办理材料】
一照一码户信息确认无需提供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纳税人应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按期进行相关税种的纳税申报。
3.纳税人可通过与税务机关、开户银行签订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开通委托划缴税款业务,实现税款的快速划缴、高效对账和跟踪查询。
4.纳税人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企业开办涉税事项办理程序压
缩办理时间的通知》(税总发〔2019〕126 号)的,实行一套资料、一次提交、一
次采集、一次办结。
(1)纳税人新办企业时根据自身不同情况依申请办理的涉税事项包括:信息确认、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
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含税务UKey 发放)、发票领用等6 个事项。
(2)对开办首次申领发票涉及相关事项,纳税人可通过一次填报和确认《新办纳税人涉税事项综合申请表》办理。
(3)企业现场办理开办涉税事项,若暂时无法提供企业印章,符合以下条件的,税务机关予以容缺办理:由其法定代表人办理时,已实名采集认证并承诺后续补齐的;由办税人员办理时,办税人员已实名采集认证,经法定代表人线上实名采集认证、授予办税人员办税权限的,或者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企业30 日内未补充提供印章的,税务机关将其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对其实施风险管理并严格办理发票领用。
(4)纳税人采用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可在“套餐式”服务内一并办理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等后续事项。
5.新设立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完成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后,其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不再另行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部门与民政部门之间能够建立省级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务信息平台、部门间数据接口并实现登记信息实时传递的,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纳税人(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后,税务机关对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赋予税务登记证的全部功能,不再另行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6.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1.1.2—002 个体工商户信息确认
【事项名称】
个体工商户信息确认
【申请条件】
个体工商户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对税务机关依据外部信息交换系统获取的登记表单信息及其他税务管理信息进行确认。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一章
【办理材料】
个体工商户办理信息确认无需提供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纳税人应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按期进行相关税种的纳税申报。
3.纳税人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企业开办涉税事项办理程序压
缩办理时间的通知》(税总发〔2019〕126 号)适用企业开办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实行一套资料、一次提交、一次采集、一次办结。
(1)纳税人根据自身不同情况依申请办理的涉税事项包括:信息确认、发
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
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含税务UKey 发放)、发票领用等6 个事项。
(2)对开办首次申领发票涉及相关事项,纳税人可通过一次填报和确认《新
办纳税人涉税事项综合申请表》办理。
(3)纳税人现场办理开办涉税事项,若暂时无法提供印章,符合以下条件的,税务机关予以容缺办理:由其业主办理时,已实名采集认证并承诺后续补齐的;由办税人员办理时,办税人员已实名采集认证,经业主线上实名采集认证、授予办税人员办税权限的,或者提供业主授权委托书的。纳税人30 日内未补充提供
印章的,税务机关将其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对其实施风险管理并严格办理发票领用。
(4)纳税人采用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可在“套餐式”服务内一并办理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等后续事项。
4.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1.1.3—003 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
【事项名称】
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
【申请条件】
一照一码户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向市场监管等部门申报办理变更登记。税务机关接收市场监管等部门变更信息,经纳税人确认后更新系统内的对应信息。自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无需向税务机关报告登记变更信息;税务机关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变更登记信息自动同步变更登记信息。处于非正常、非正常户注销等状态的纳税人变更登记信息的,在其恢复正常状态时自动变更。
一照一码户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等非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二章
【办理材料】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非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化 | 1份 |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5.被调查企业在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期间,申请变更经营地址的,税务机关在调查结案前原则上不予办理变更手续。
6.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
7.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1.1.4—004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变更
【事项名称】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变更
【申请条件】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信息变更,税务机关接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信息,经纳税人确认后更新系统内的对应信息;自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无需向税务机关报告登记变更信息;税务机关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变更登记信息自动同步变更登记信息。处于非正常、非正常户注销等状态的纳税人变更登记信息的,在其恢复正常状态时自动变更。
经纳税人申请,也可由税务机关发起变更。其中,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业主姓名、经营范围不能由税务机关发起。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二章
【办理材料】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变更无需提供材料。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经营者的,申请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也可以通过“先注销、再设立”的方式实现经营者变更。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
1.1.5—005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事项名称】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申请条件】
不适用“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的纳税人,满足以下情形的纳税人应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1.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但批准部门为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之外其他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如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等)。
2.因经营地址变更等原因,注销后恢复开业的。
3.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境外企业。
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6.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收到居民身份认定书的。
7.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上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也通过该事项办理。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二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一条、第二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报告表》 | 2份 | ||
2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原件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发生变更 | 变更信息的有关资料或证明材料复印件 | 1份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5.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其取得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6.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应当在其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7.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应自收到居民身份认定书之日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的,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8.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按期进行相关税种的纳税申报。
9.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1.1.6—006 自然人自主报告身份信息
【事项名称】
自然人自主报告身份信息
【申请条件】
以自然人名义纳税的中国公民、华侨、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地区人员,可以由本人自主向税务机关报告身份信息。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办理材料】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 2份 | ||
2 | 自然人身份证件原件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符合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条件,且所属年度未报送扣除信息或扣除信息变化 |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 1份 | ||
任职、受雇的外籍人员 | 任职证书或者任职证明复印件 | 1份 | ||
履约的外籍人员 | 从事劳务或服务的合同、协议复印件 | 1份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首次报送信息并完成实名身份信息验证,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首次报送信息并完成实名身份信息验证,由税务机关赋予纳税人识别号。
7.自然人可凭报送身份信息时提供的身份证件,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查询、打印纳税人识别号。
8.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大病医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9.纳税人应及时进行身份信息报告或变更,未及时报告或变更将会影响个人所得税申报、中国居民纳税人身份确定和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等事项的办理。
10.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1.1.7—007 扣缴义务人报告自然人身份信息
【事项名称】
扣缴义务人报告自然人身份信息
【申请条件】
扣缴义务人首次向自然人纳税人支付所得,应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告自然人纳税人提供的身份信息。
被投资单位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东变动信息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3.《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发布)第二十二条
4.《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第五条
【办理材料】
1.首次向自然人纳税人支付所得的扣缴义务人: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 2份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 1份 |
2.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被投资单位: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 2份 | |
2 | 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 1份 | |
3 | 股东及其股权变化情况、股权交易前原账面记载的盈余积累数额、转增股本数额及扣缴税款情况报告 | 1份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2.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扣缴义务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首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5.纳税人基础身份信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6.由扣缴义务人报告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支付所得、扣缴税款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
7.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自然人纳税人修改。自然人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
8.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1.1.8—008 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
【事项名称】
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
【申请条件】
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登记注册为法定代表人,根据登记机关登记信息的变化情况,更改该法定代表人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登记为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根据其出具的个人声明、公安机关接报案回执等相关资料,解除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主张本人身份信息被其他单位或个人违法使用办理虚假纳税申报的自然人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进行检举。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办理材料】
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登记为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的主张人: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个人声明 | 1份 | ||
有以下情形的,提供其他佐证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离职后,原任职单位未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维护且纳税人已取得离职证明的 | 离职证明 | 1份 | 未取得离职证明的,在个人声明中对已离职做出承诺的,可不再报送 | |
已向公安机关报案 | 公安机关接报案回执复印件 | 1份 | 未取得可不报送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自然人纳税人反映本人身份信息被其他单位或个人违法使用虚假纳税申报的,还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登记为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的,即时办结。
自然人纳税人反映本人身份信息被其他单位或个人违法使用虚假纳税申报的,30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形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最多延长3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登记为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的:
自然人纳税人反映本人身份信息被其他单位或个人违法使用虚假纳税申报的:
【主张人注意事项】
1.主张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主张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主张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1.1.9—009 税务证件增补发
【事项名称】
税务证件增补发
【申请条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遗失、损毁税务登记证件的情况,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证件增补发事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三十七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税务证件增补发报告表》 | 1份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税务证件损毁 | 损毁的税务证件 | 1份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税务登记证件包括但不限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等,其他税务证件包括但不限于发票领用簿等。
5.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1.2 制度信息报告
1.2.1—010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事项名称】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申请条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开立或者变更存款账户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将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 2份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社会保险费缴费人 | 《社会保险费缴费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或《容缺办理承诺书》 | 1份 |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容缺办理,签署《容缺办理承诺书》,承担未履行承诺的相关责任,并在20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 |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江苏税务APP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在全国、省内、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采用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可在“套餐式”服务内一并办理存款账户账号报告业务。
7.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不适用容缺办理。相关当事人已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的,在公布期届满后可以适用容缺办理。超出补正时限未提交容缺办理补正资料的纳税人,不得再次适用容缺办理。
1.2.2—011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事项名称】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申请条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 2份 | ||
2 | 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 | 1份 | 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 | 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复印件 | 1份 |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在全国、省内、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办事项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采用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可在“套餐式”服务内一并办理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业务。
7.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8.纳税人未准确填报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将影响财务会计报告报送等事项的办理。
9.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还应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2.3—012 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
【事项名称】
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
【申请条件】
纳税人需要使用电子缴税系统缴纳税费的,可以与税务机关、开户银行签署委托银行代缴税款三方协议或委托划转税款协议,实现使用电子缴税系统缴纳税费、滞纳金和罚款。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3份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获取《委托银行代缴税款三方协议(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文本。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1.3 跨区域涉税事项
1.3.1—013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事项名称】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申请条件】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第一条
【办理材料】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 2份 | |
2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复印件 | 1份 | 原件查验后退回,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在省内跨设区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6.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合同延期的,可以选择在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7.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相关制度规定,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中的相关条款办理。
1.3.2—014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事项名称】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申请条件】
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第四条
【办理材料】
适用情况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复印件 | 1份 | 原件查验后退回,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经营地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经营地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3—015 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
【事项名称】
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
【申请条件】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第五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 1份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经营地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经营地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经营地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1.3.4—016 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
【事项名称】
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
【申请条件】
纳税人因住所、主要经营场所变化需要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且属于跨省(市)迁移的,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表》。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办结迁出手续:
1.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结住所变更登记;
2.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
3.已结清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
4.已缴销发票和税控设备;
5.不存在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2〕87号)第二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已变更的营业执照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2 |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3 | 《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表》 | 1份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申请办理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若符合条件,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后出具《跨省(市)迁移税收征管信息确认表》,载明迁移纳税人可在迁入地承继、延续享受的相关资质及权益信息,同时提示纳税人应在规定时限内至迁入地履行纳税申报义务,《跨省(市)迁移税收征管信息确认表》经纳税人签字盖章确认无误后办理迁出,迁出地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将迁移纳税人税收征管信息自动交换至迁入地税务机关信息系统。若不符合条件,迁出地税务机关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纳税人可一次性获知原因及需补正的内容。
5.纳税人跨省(市)迁移前,应根据实际情况办理下列事项:
(1)在增值税申报期内迁移的,纳税人需要在迁出地办结当期增值税申报。
(2)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内迁移的,纳税人需要在迁出地办结当期预缴申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迁移的,需在迁出地办结上一年度汇算清缴。涉及退(补)税的,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3)在个人所得税申报期内迁移的,纳税人需在迁出地办结当期扣缴申报及经营所得预缴申报。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期内迁移的,需在迁出地办结上一年度汇算清缴。涉及退(补)税的,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4)出口企业申请跨省(市)迁移的,应按照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的流程办理出口退(免)税清算。
(5)迁移纳税人尚未核销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须在迁移前完成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
6.纳税人跨省(市)迁移后,应根据实际情况办理下列事项:
(1)纳税人应在迁移当期纳税申报期限届满前,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存款账户账号,签订税银三方(委托)划缴协议。
(2)总、分机构发生跨省(市)迁移的,应在迁移后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备案。
(3)纳税人在判断销售额是否超出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时,对迁移前后的销售额应连续计算。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后,应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4)纳税人在迁出地尚未勾选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可在迁入地勾选抵扣,纳税人在迁出地已开具但尚未申报的增值税发票信息应在迁入地申报。
(5)符合增值税留抵退税资格的迁移纳税人,按规定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纳税人在迁出地已办理完毕的留抵退税业务,迁移后发生缴回的,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6)纳税人在迁入地办理迁移年度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产生的退(补)税,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入库、退库。
(7)纳税人在迁出地已申报出口退(免)税的业务,迁移后申请办理退(补)税、追缴税款等事项的,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纳税人在迁移前已发生的出口业务尚未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迁出前已暂扣的出口退(免)税税款,后续需要解除的,纳税人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解除暂扣出口退(免)税税款,继续办理出口退(免)税核准和退库;已申报退税的出口报关单发生退运,纳税人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纳税人在迁移前开具的出口退税证明,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证明作废和出口退税证明补打。
纳税人在迁入地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迁入地税务机关将按新备案出口企业进行管理,开展首次申报实地核查。
对于纳税人在迁出地已申报出口退(免)税的业务,涉及需要追回已出口退(免)税税款的,将由迁出地税务机关追回已出口退(免)税税款。
(8)除以上情形外,纳税人在迁出地已入库的税款,迁移后申请退税的,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退库。纳税人更正迁移前纳税申报涉及退(补)税的,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9)纳税人按规定需要进行纳税信用补评、复评和修复的,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1.4 资格信息报告
1.4.1—017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事项名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申请条件】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或虽未超过标准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设定依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 | 2份 | |
2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在省内、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7.纳税人应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季度)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或者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自通知时限期满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8.可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特殊规定是指: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自然人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非企业性单位、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9.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可以作为纳税人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凭据。
10.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11.对税收遵从度低的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12.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航空运输企业、电信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3.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自首次开票之日起3 个月内不
得离线开具发票,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风险条件的特定纳税人除外。
1.4.2—018 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事项名称】
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申请条件】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原增值税纳税人中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营改增纳税人中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条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七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 2份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6.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季度)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后5日内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1.4.3—019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
【事项名称】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
【申请条件】
1.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当将营运资质和营运机动车、船舶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
(2)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除外),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3)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设定依据】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 年第55 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31 号、2019 年第45 号修改)第四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表》 | 2份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纳税人(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原件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
内河货物运输的纳税人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船舶营业运输证》原件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在《货物运输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中填写的运输工具相关信息,需与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信息一致。
5.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1.4.4—020 增值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
【事项名称】
增值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
【申请条件】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纳税人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时,应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纳税人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时,应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设定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二条
【办理材料】
有以下情形的,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符合条件的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 | 《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 2份 | |
符合条件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 《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 2份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加计抵减政策适用所称“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中,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或评估调整当期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5.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总机构本级及其分支机构的合计销售额,确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6.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7.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8.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9.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10.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11.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1.4.5—021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
【事项名称】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
【申请条件】
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的核定采取备案制。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应在申报缴纳税款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设定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第十三条第二款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表》 | 2份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5.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其中,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6.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7.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1.4.6—022 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资料报告
【事项名称】
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资料报告
【申请条件】
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企业根据企业类型分别适用清单管理方式和转请核查方式。采用清单管理方式的企业需要在每年3月25日至4月16日向省级发展改革委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交申请并报送佐证资料,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留存备查资料;采用转请核查方式的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关于享受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所列附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留存备查资料。
【设定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3.《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办理材料】
1.适用于转请核查方式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留存备查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承诺书 | 1份 | ||
2 | 申请表 | 1份 | ||
3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 1份 | ||
4 | 企业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 | 1份 | ||
5 | 企业人员结构情况说明 | 1份 | ||
6 | 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包括劳务派遣合同及代缴社保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 1份 | ||
7 | 企业研究开发人员名单 | 1份 | ||
8 | 企业研发机构设置、研发项目开展情况表 | 1份 | ||
9 | 企业设计销售的主要集成电路产品和服务列表 | 1份 | ||
10 | 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产品设计相关的不少于8项已授权发明专利证书、布图设计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材料 | 1份 | ||
11 |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汇算清缴年度企业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 1份 | ||
12 |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等情况表 | 1份 | ||
13 |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 | 1份 | ||
14 | 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集成电路主要产品测试报告或用户报告 | 1份 | ||
15 | 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 1份 | ||
16 | 企业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和经营场所等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能够覆盖汇算清缴年度的正版EDA工具租用、购买合同和发票,EDA平台租用合同和机时缴费凭证等) | 1份 | ||
17 |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A107042)(应与纳税申报表数据一致) | 1份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承诺书 | 1份 | ||
2 | 申请表 | 1份 | ||
3 | 立项备案文件(注明总投资额、工艺线宽等)或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 1份 | ||
4 |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 1份 | ||
5 | 企业研究开发人员名单 | 1份 | ||
6 | 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包括劳务派遣人员代缴社保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 1份 | ||
7 | 加工的集成电路主要产品(服务)列表 | 1份 | ||
8 | 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二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其他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证明 | 1份 | ||
9 |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汇算清缴年度企业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 1份 | ||
10 |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 1份 | ||
11 | 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二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 1份 | ||
12 | 保证产品质量管理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等) | 1份 | ||
13 |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A107042)(应与纳税申报表数据一致) | 1份 |
2.适用于转请核查方式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留存备查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承诺书 | 1份 | ||
2 | 申请表 | 1份 | ||
3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 1份 | ||
4 | 企业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 | 1份 | ||
5 | 企业人员结构情况说明 | 1份 | ||
6 | 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包括劳务派遣合同及代缴社保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 1份 | ||
7 | 企业研究开发人员名单 | 1份 | ||
8 | 企业研发机构设置、研发项目开展情况表 | 1份 | ||
9 | 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产品列表 | 1份 | ||
10 | 企业拥有的与集成电路研发、生产相关的不少于5项已授权发明专利证书材料 | 1份 | ||
11 |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汇算清缴年度企业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 1份 | ||
12 |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集成电路专用材料销售(营业)收入情况表 | 1份 | ||
13 |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用于集成电路专用材料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 | 1份 | ||
14 | 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 1份 | ||
15 | 企业具有与集成电路专用材料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证明材料 | 1份 | ||
16 |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A107042)(应与纳税申报表数据一致) | 1份 |
3. 适用于转请核查方式的集成电路材料企业留存备查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承诺书 | 1份 | ||
2 | 申请表 | 1份 | ||
3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 1份 | ||
4 | 企业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 | 1份 | ||
5 | 企业人员结构情况说明 | 1份 | ||
6 | 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包括劳务派遣合同及代缴社保付款凭证、聘用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 1份 | ||
7 | 企业研究开发人员名单 | 1份 | ||
8 | 企业研发机构设置、研发项目开展情况表 | 1份 | ||
9 | 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产品和服务列表 | 1份 | ||
10 | 企业拥有的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相关的不少于5项已授权发明专利证书材料 | 1份 | ||
11 |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汇算清缴年度企业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 1份 | ||
12 |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销售(营业)收入情况表 | 1份 | ||
13 |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用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 | 1份 | ||
14 | 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 1份 | ||
15 | 企业具有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证明材料 | 1份 | ||
16 |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A107042)(应与纳税申报表数据一致) | 1份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承诺书 | 1份 | ||
2 | 申请表 | 1份 | ||
3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 1份 | ||
4 | 企业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 | 1份 | ||
5 | 企业人员结构情况说明 | 1份 | ||
6 | 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包括劳务派遣合同及代缴社保付款凭证、聘用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 1份 | ||
7 | 企业研究开发人员名单 | 1份 | ||
8 | 企业研发机构设置、研发项目开展情况表 | 1份 | ||
9 | 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产品(服务)列表 | 1份 | ||
10 | 企业拥有的与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相关的不少于5项已授权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证书材料 | 1份 | ||
11 |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汇算清缴年度企业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 1份 | ||
12 |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销售(营业)收入情况表 | 1份 | ||
13 |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 | 1份 | ||
14 | 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 1份 | ||
15 | 企业具有与开展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证明材料 | 1份 | ||
16 |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A107042)(应与纳税申报表数据一致) | 1份 |
4.适用于转请核查方式的集成电路装备、关键零部件企业留存备查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承诺书 | 1份 | ||
2 | 企业情况表 | 1份 | ||
3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1份 | ||
4 | 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各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出具的社会保险单位参保缴费证明) | 1份 | ||
5 | 汇算清缴年度企业员工花名册(包含姓名、学历、工作岗位) | 1份 | ||
6 | 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二份代表性知识产权证明(软件专利、软件著作权等复印件) | 1份 | ||
7 | 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复印件) | 1份 | ||
8 | 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汇算清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 | 1份 | ||
9 | 按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列表中的收入类别,每类提供3~5张最大额度自主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的发票及对应合同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合同为外文的需附中文对照件) | 1份 | ||
10 | ISO9000系列或CMM/CMMI等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复印件),或者提供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说明以及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等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 | 1份 | ||
11 |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A107042)(应与纳税申报表数据一致) | 1份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纳税人进项税额分摊方式备案报告表》 | 2份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报告表》 | 2份 | |
2 | 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清单 | 1份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 | 根据合并(分立)单位数量决定报送数量 | |
2 | 合并、分立的批准文件或企业决议原件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5. 适用于转请核查方式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留存备查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停业复业报告书》 | 2份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纳税人存在未缴存税务登记证件 |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其他税务证件 | 1份 | 税务机关封存 | |
纳税人存在未缴存情形 | 发票领购簿 | 1份 | 税务机关封存 | |
纳税人存在未缴存情形 | 未使用完的发票 | 税务机关封存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停业复业报告书》 | 2份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 2份 | |
2 | 股权激励计划复印件 | 1份 | |
3 |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等复印件 | 1份 | |
4 | 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 | 1份 | |
5 | 本企业及其奖励股权标的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构成 | 1份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 | 2份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上市公司初次办理股权激励备案 | 股权激励计划复印件 | 1份 | ||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复印件 | 1份 |
6.适用于转请核查方式的软件企业留存备查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 2份 | |
2 | 技术成果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3 |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协议复印件 | 1份 | |
4 | 技术成果评估报告 | 1份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 | 2份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 2份 | |
2 | 年金方案复印件 | 1份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 2份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 2份 | ||
2 | 纳税人身份证件原件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
3 | 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格证明材料 | 1份 | ||
4 | 能够证明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相关资料 | 1份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未完成自然人信息采集 |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 2份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进行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资料报告后,还应将提交资料的留存件留存备查,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3.在适用于转请核查方式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后,税务部门将纳税人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对经核查不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由税务部门追缴其已经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税收优惠的情形包括:
(1)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3)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4)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5)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6)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7)2020 年1 月1 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8)2020 年1 月1 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2020 年1 月1 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2020 年1 月1 日起,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 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 年。
(11)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获利年度
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需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5.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优惠的情形包括:
(1)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3)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在2019 年12 月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4)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2020 年1 月1 日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2020 年1 月1 日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其他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的情形包括:
(1)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2017 年(含2017 年)前实现获利的, 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 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 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
(2)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在2020 年1月1 日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软件企业税收优惠的情形包括:
(1)我国境内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3)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2019 年12 月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4)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在2020 年1 月1 日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在2020 年1 月1 日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8.其他注意事项:
(1)符合原有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政策条件且在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企业或项目,2020 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同时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45 号,以下简称“45 号公告”)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定,可按45 号公告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45 号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
(2)符合原有集成电路企业、项目和软件企业政策条件,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 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3)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按照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4)享受优惠办理方式
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企业根据企业类型分别适用清单管理方式和转请核查方式。
a.适用清单管理方式的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以下简称“413号文件”)规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
b.适用于转请核查方式的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除上述适用清单管理方式以外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规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集成电路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软件企业。
(5)享受优惠办理程序和时间
a.采用清单管理方式企业的申请时间。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原则上每年3月25日至4月16日在信息填报系统(https://yyglxxbs.ndrc.gov.cn/xxbs-front/)中提交申请(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审计,可先提交未经审计的企业会计报告,并于4月16日后10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填报系统中补充提交经审计的企业会计报告)。
b.采用转请核查方式企业的办理时间。适用转请核查方式的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留存备查资料。省级税务部门每年分两批转请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查,第一批转请核查企业名单和留存备查资料于3月20日前将提交给核查部门,第二批转请核查企业名单和留存备查资料于6月20日前提交给核查部门。
(6)享受优惠相关资料
a.采用清单管理方式企业需要提交的佐证材料。佐证材料明细及要求详见413号文件附件。
b.采用转请核查方式企业需要提交的留存备查资料。采用转请核查方式企业对照国家文件相关规定自行判断所属企业类型,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应留存备查资料(留存备查资料明细详见《关于享受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税〔2021〕13号附件)。相关纸质材料,一式2份,1份胶装装订(提交报送),1份活页装订(留存备查)。相关电子文档(《申请表》和附件表格等),以数据光盘形式报送1份。
(7)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可通过江苏省财政厅门户网站(www.jscz.gov.cn)“政府信息公开”的“政策发布”板块或江苏省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汇缴一站通”板块下载相关附件。
(8)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如无法准确判断能否享受优惠政策的,应提前提交留存备查资料,纳入税务部门第一批转请核查名单。如经核查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税款,不涉及滞纳金。
(9)省税务局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工信厅的核查情况,将2个批次的核查结果在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核查不通过的企业,由税务机关及时通知企业。企业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向省级税务机关提出,由税务机关转请核查单位复核。
(10)适用清单管理方式的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清单印发前,企业可依据税务有关管理规定,先行按照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享受相关国内税收优惠政策。清单印发后,如企业未被列入清单,应按规定补缴已享受优惠的企业所得税款。申请享受《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第(一)、(三)、(六)、(七)条,以及财关税〔2021〕4号文提及的关税优惠政策的,可于汇算清缴结束前,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享受《若干政策》第(八)条优惠政策的,由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告知相关企业。
9.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1.4.7—023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分摊方式资料报送与信息报告
【事项名称】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分摊方式资料报送与信息报告
【申请条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设定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六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股权奖励)》 | 2份 | |
2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3 |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 1份 | |
4 | 相关技术人员参与技术活动的说明材料 | 1份 | |
5 | 企业股权奖励计划 | 1份 | |
6 | 能够证明股权或股票价格的有关材料 | 1份 | |
7 | 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说明 | 1份 | |
8 | 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 | 1份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4.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1.5 特殊事项报告
1.5.1—024 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事项名称】
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申请条件】
欠缴税款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对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进行转让、出租、出借、提供担保等处分之前,向税务机关报告。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转增股本)》 | 2份 | |
2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3 |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 1份 | |
4 | 上年度及转增股本当月企业财务报表 | 1份 | |
5 | 转增股本有关情况说明 | 1份 |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在全国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025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事项名称】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申请条件】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2份 | ||
2 | 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 1份 |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在全国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同时依法缴清税款。
6.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7.纳税人合并分立报告分为纳税人合并报告和纳税人分立报告两种情况,其中合并又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又分为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1.5.3—026 停业登记
【事项名称】
停业登记
【申请条件】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或比照定期定额户进行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在停业期满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延长停业报告。
【设定依据】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2份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表》 | 2份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 | 2份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未实行“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 | 税务登记证件原件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
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 | 调整后情况及分支机构变化情况 | 1份 | ||
中央企业新增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
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 | 1份 | |||
中央企业撤销(注销)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 | 撤销(注销)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情况 | 1份 | ||
新增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
和机构出具的其为三级或三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 | 1份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5.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6.纳税人按申报停业登记时的停业期限准期复业的,应当在停业到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纳税人提前复业的,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7.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到税务机关办理延长停业登记;不申请延长停业的,视为已恢复生产经营,税务机关将纳入正常管理,并按核定税额按期征收税款。
8.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9.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10.市场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办理歇业的,不需要另行向税务机关报告。
1.5.4—027 复业登记
【事项名称】
复业登记
【申请条件】
已办理停业登记的纳税人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设定依据】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符合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条件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安排 | 1份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按申报停业登记时的停业期限准期复业的,应当在停业到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纳税人提前复业的,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5.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视为已恢复生产经营,税务机关将纳入正常管理,并按核定税额按期征收税款。
6.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1.5.5—028 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报告
【事项名称】
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报告
【申请条件】
1.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2.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4.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的股票(权),实行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5.建立年金计划以及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企事业单位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情况。
【设定依据】
1.《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第四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第一条第五款
【办理材料】
1.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核定征收企业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 重大变化等情况说明 | 1份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 2份 | |
2 | 不动产权属、土地面积、土地用途等资料复印件 | 1份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 2份 | 从价计征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 |
2 | 不动产权属、房产原值等资料复印件 | 1份 | |
3 |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 2份 | 从租计征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 |
4 | 不动产权属、租赁协议等资料复印件 | 1份 |
2.实施股权激励,个人选择在不超过12个月期限内缴税的上市公司: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车船税税源明细表》 | 2份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印花税税源明细表》 | 2份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资源税税源明细表》 | 2份 |
3.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耕地占用税税源明细表》 | 2份 | |||
2 | 经办人身份证件 | 查验后退回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 | 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复印件或临时占用耕地批准文件复印件 | 1份 | |||
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 | 实际占地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 1 份 |
4.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的股票(权),递延期间扣缴义务人: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契税税源明细表》 | 2份 | ||
2 | 不动产权属转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
3 |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享受契税优惠 | 减免契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
交付经济利益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 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相关价款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土地使用权出让为财政票据,土地使用权出售、互换和房屋买卖、互换为增值税发票 | 1 份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 | 生效法律文书或监察文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 1 份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
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 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 |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 1 份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
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 1 份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5.建立年金计划以及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企事业单位: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 | 3份 | 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后,以及每次转让(预售)房地产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缴适用) | 2份 |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情况报告可在全国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交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股权激励计划所列内容不同时满足递延纳税全部条件,或递延纳税期间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不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应于情况发生变化之次月15日内,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纳税人取得符合条件、实行递延纳税政策的股权激励,与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股权激励应分别计算。
7.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应于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备案。
8.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个人选择在不超过12个月期限内缴税的,上市公司应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备案。
9.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应于取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备案。
10.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的股票(权),实行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于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备案。
11.建立年金计划的企事业单位应在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情况。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内重新报告。
12.企业年金,是指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根据《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13.个人享受企业年金、职业年金递延纳税政策的,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时,领取部分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14.年金托管人在第一次代扣代缴年金领取人的个人所得税时,应在《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备注”中注明“年金领取”字样。
1.5.6—029 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
【事项名称】
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
【申请条件】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投资比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应在授(获)奖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第一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 | 2份 | 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查账征收的纳税人 | |
2 | 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按核定征 收方式清算适用) | 2份 | 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核定征收的纳税人 | |
3 | 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纳税人整体转让在建工程适用) | 2份 | 整体转让在建工程的纳税人 | |
4 | 土地增值税清算附表 | 2份 | 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 |
5 | 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报送,整体转让在建工程的纳税人视情况报送 | 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复印件、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原件及复印件、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房地产销售明细表 | 1份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
需要进行相关成本费用扣除的纳税人 |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1 份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
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 | 相关记账凭证复印件 | 1 份 | ||
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项目 | 减免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1 份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科研机构是指按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1997〕14号)的规定设置审批的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机构;高等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专门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
4.奖励单位需将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股权奖励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5.享受此项政策的科技人员必需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
6.在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时,对其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获奖人转让股权、出资比例,对其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为零。
7.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1.5.7—030 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报告
【事项名称】
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报告
【申请条件】
1.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自发生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告备案,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3.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告备案,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设定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第三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项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第三条
【办理材料】
1.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选择分期纳税的纳税人: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 | 2份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 | 减免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复印件 | 1份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适用) | 2份 | 查账征收的纳税人 | ||
2 | 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核定征 收适用) | 2份 | 核定征收的纳税人 | ||
3 | 不动产权属资料、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 1份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 | 减免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2.办理股权奖励分期纳税的企业: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环境保护税税源明细表》 | 2份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烟叶税税源明细表》 | 2份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信息表》 | 1份 | ||
2 | 《企业表》 | 1份 | ||
3 | 《货物劳务服务表》 | 1份 | ||
4 | 《显示审核情况说明表》 | 1份 | ||
5 | 《调查问卷表》 | 1份 |
3.办理转增股本分期纳税的企业: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信息表》 | 1份 | ||
2 | 《企业表》 | 1份 | ||
3 | 《货物劳务服务表》 | 1份 | ||
4 | 《显示审核情况说明表》 | 1份 | ||
5 | 《调查问卷表》 | 1份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交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应于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之日的次月15日内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5.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企业应于发生转增股本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告备案。
6.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企业应于发生股权奖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告备案。
7.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
8.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9.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10.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的,以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以该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他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11.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技术人员是指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批准获得股权奖励的以下两类人员:
(1)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2)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12.纳税人享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政策期间需要变更原分期缴税计划的,应重新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报送备案;纳税人享受股权激励或转增股本分期缴税政策期间需变更原分期缴税计划的,应重新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报送备案。
13.扣缴义务人在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将纳税人取得股权奖励或转增股本情况单独填列,并在“备注”栏中注明“股权奖励”或“转增股本”字样。
14.纳税人在分期缴税期间取得分红或转让股权的,扣缴义务人应及时代扣股权奖励或转增股本尚未缴清的个人所得税,并于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5.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1.5.8—031 个人所得税抵扣情况报告
【事项名称】
个人所得税抵扣情况报告
【申请条件】
天使投资个人转让未上市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时,应于股权转让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享受投资抵扣税收政策的,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后的每个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第二条第二款
【办理材料】
1.天使投资个人情况报告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信息表》 | 1份 | ||
2 | 《企业表》 | 1份 | ||
3 | 《货物劳务服务表》 | 1份 | ||
4 | 《显示审核情况说明表》 | 1份 | ||
5 | 《调查问卷表》 | 1份 |
2.合伙创投企业情况报告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信息表》 | 1份 | ||
2 | 《企业表》 | 1份 | ||
3 | 《货物劳务服务表》 | 1份 | ||
4 | 《显示审核情况说明表》 | 1份 | ||
5 | 《调查问卷表》 | 1份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天使投资个人、合伙创投企业、初创科技型企业提供虚假情况、故意隐瞒已投资抵扣情况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投资抵扣,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并将其列入失信纳税人名单,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4.享受投资抵扣税收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5.享受投资抵扣税收政策的合伙创投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6.天使投资个人、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创投企业、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应按规定办理优惠手续。
7.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需同时抵扣前36个月内投资其他注销清算初创科技型企业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的,申报时应一并提供注销清算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登记并注明注销清算等情况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及前期享受投资抵扣政策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8.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足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条件后,初创科技型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资个人在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票时,有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的,应向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限售股转让税款清算,抵扣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清算时,应提供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和《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9.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注销清算的,应及时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情况登记。
10.享受投资抵扣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11.个人合伙人在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栏,并同时标明“投资抵扣”字样。
1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1.5.9—032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报告
【事项名称】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报告
【申请条件】
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有关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上述合伙制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就其核算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备案。
【设定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第六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信息表》 | 1份 | ||
2 | 《企业表》 | 1份 | ||
3 | 《货物劳务服务表》 | 1份 | ||
4 | 《显示审核情况说明表》 | 1份 | ||
5 | 《调查问卷表》 | 1份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规定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4.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是指单一投资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下述方法分别核算纳税:
(1)股权转让所得。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的确定方法,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股息红利所得。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其来源于所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股息红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除前述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之外,单一投资基金发生的包括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时扣除。
5.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法仅适用于计算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应纳税额。
6.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7.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年内不能变更。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8.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按规定办理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扣缴申报时,应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9.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1.5.10—033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
【事项名称】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
【申请条件】
居民企业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将总机构、所有上级分支机构及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送至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非居民企业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应在首次办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全部机构、场所等信息。
【设定依据】
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修改)第二十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第二条
3.《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2号)第六条
【办理材料】
1.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居民企业总机构及分支机构: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信息表》 | 1份 | ||
2 | 《企业表》 | 1份 | ||
3 | 《货物劳务服务表》 | 1份 | ||
4 | 《显示审核情况说明表》 | 1份 | ||
5 | 《调查问卷表》 | 1份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信息表》 | 1份 | ||
2 | 《企业表》 | 1份 | ||
3 | 《货物劳务服务表》 | 1份 | ||
4 | 《显示审核情况说明表》 | 1份 | ||
5 | 《调查问卷表》 | 1份 |
2.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各机构、场所: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信息表》 | 1份 | ||
2 | 《企业表》 | 1份 | ||
3 | 《货物劳务服务表》 | 1份 | ||
4 | 《显示审核情况说明表》 | 1份 | ||
5 | 《调查问卷表》 | 1份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居民企业总机构及分支机构报送的信息包括:总机构、所有上级分支机构及下属分支机构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5.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各机构、场所报送的信息包括:主要机构、场所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全部被汇总机构、场所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符合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条件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安排。
6.报告信息发生变化的,居民企业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应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变化情况;非居民企业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应在发生变更后首次办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变化情况。
7.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8.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1.5.11—034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重大变化报告
【事项名称】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重大变化报告
【申请条件】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设定依据】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九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信息表》 | 1份 | ||
2 | 《企业表》 | 1份 | ||
3 | 《货物劳务服务表》 | 1份 | ||
4 | 《显示审核情况说明表》 | 1份 | ||
5 | 《调查问卷表》 | 1份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1.5.12—035 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
【事项名称】
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
【申请条件】
纳税人首次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纳税时,或相关税源信息发生变化时,应进行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
税源信息变更和税源信息注销同样适用该事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9 号)第一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25 号)第五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1.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信息表》 | 1份 | ||
2 | 《企业表》 | 1份 | ||
3 | 《货物劳务服务表》 | 1份 | ||
4 | 《显示审核情况说明表》 | 1份 | ||
5 | 《调查问卷表》 | 1份 |
2.房产税纳税人: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信息表》 | 1份 | ||
2 | 《企业表》 | 1份 | ||
3 | 《货物劳务服务表》 | 1份 | ||
4 | 《显示审核情况说明表》 | 1份 | ||
5 | 《调查问卷表》 | 1份 |
3.车船税纳税人: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信息表》 | 1份 | ||
2 | 《企业表》 | 1份 | ||
3 | 《货物劳务服务表》 | 1份 | ||
4 | 《显示审核情况说明表》 | 1份 | ||
5 | 《调查问卷表》 | 1份 |
4.印花税纳税人: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信息表》 | 1份 | ||
2 | 《企业表》 | 1份 | ||
3 | 《货物劳务服务表》 | 1份 | ||
4 | 《显示审核情况说明表》 | 1份 | ||
5 | 《调查问卷表》 | 1份 |
5.资源税纳税人: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信息表》 | 1份 | ||
2 | 《企业表》 | 1份 | ||
3 | 《货物劳务服务表》 | 1份 | ||
4 | 《显示审核情况说明表》 | 1份 | ||
5 | 《调查问卷表》 | 1份 |
6.耕地占用税纳税人: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信息表》 | 1份 | ||
2 | 《企业表》 | 1份 | ||
3 | 《货物劳务服务表》 | 1份 | ||
4 | 《显示审核情况说明表》 | 1份 | ||
5 | 《调查问卷表》 | 1份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信息表》 | 1份 | ||
2 | 《企业表》 | 1份 | ||
3 | 《货物劳务服务表》 | 1份 | ||
4 | 《显示审核情况说明表》 | 1份 | ||
5 | 《调查问卷表》 | 1份 |
7.契税纳税人: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信息表》 | 1份 | ||
2 | 《企业表》 | 1份 | ||
3 | 《货物劳务服务表》 | 1份 | ||
4 | 《显示审核情况说明表》 | 1份 | ||
5 | 《调查问卷表》 | 1份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信息表》 | 1份 | ||
2 | 《企业表》 | 1份 | ||
3 | 《货物劳务服务表》 | 1份 | ||
4 | 《显示审核情况说明表》 | 1份 | ||
5 | 《调查问卷表》 | 1份 |
8.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的纳税人: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信息表》 | 1份 | ||
2 | 《企业表》 | 1份 | ||
3 | 《货物劳务服务表》 | 1份 | ||
4 | 《显示审核情况说明表》 | 1份 | ||
5 | 《调查问卷表》 | 1份 |
9.土地增值税预征纳税人: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信息表》 | 1份 | ||
2 | 《企业表》 | 1份 | ||
3 | 《货物劳务服务表》 | 1份 | ||
4 | 《显示审核情况说明表》 | 1份 | ||
5 | 《调查问卷表》 | 1份 |
10.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人: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信息表》 | 1份 | ||
2 | 《企业表》 | 1份 | ||
3 | 《货物劳务服务表》 | 1份 | ||
4 | 《显示审核情况说明表》 | 1份 | ||
5 | 《调查问卷表》 | 1份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信息表》 | 1份 | ||
2 | 《企业表》 | 1份 | ||
3 | 《货物劳务服务表》 | 1份 | ||
4 | 《显示审核情况说明表》 | 1份 | ||
5 | 《调查问卷表》 | 1份 |
11.清算后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纳税人: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信息表》 | 1份 | ||
2 | 《企业表》 | 1份 | ||
3 | 《货物劳务服务表》 | 1份 | ||
4 | 《显示审核情况说明表》 | 1份 | ||
5 | 《调查问卷表》 | 1份 |
12.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纳税人: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信息表》 | 1份 | ||
2 | 《企业表》 | 1份 | ||
3 | 《货物劳务服务表》 | 1份 | ||
4 | 《显示审核情况说明表》 | 1份 | ||
5 | 《调查问卷表》 | 1份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信息表》 | 1份 | ||
2 | 《企业表》 | 1份 | ||
3 | 《货物劳务服务表》 | 1份 | ||
4 | 《显示审核情况说明表》 | 1份 | ||
5 | 《调查问卷表》 | 1份 |
13.环境保护税纳税人: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信息表》 | 1份 | ||
2 | 《企业表》 | 1份 | ||
3 | 《货物劳务服务表》 | 1份 | ||
4 | 《显示审核情况说明表》 | 1份 | ||
5 | 《调查问卷表》 | 1份 |
14.烟叶税纳税人: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信息表》 | 1份 | ||
2 | 《企业表》 | 1份 | ||
3 | 《货物劳务服务表》 | 1份 | ||
4 | 《显示审核情况说明表》 | 1份 | ||
5 | 《调查问卷表》 | 1份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后,对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且报送的清算资料完备的,予以受理;对纳税人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的清算资料不全的,应通知纳税人在30日内按规定补证;对不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的清算申请,纳税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撤消。其他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纳税人应逐一申报全部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源明细信息,地理位置、不动产权证号、宗地号、土地等级、土地用途等不相同的土地,分别进行土地税源明细报告。
6.房产税源明细信息包括从价和从租,在申报从租计征税源信息之前,必须申报从价计征税源信息。同一产权证涉及多个房产的,应分别进行税源明细申报。
7.纳税人的土地、房产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申报税源变更明细信息,具体情形包括:
(1)房屋、土地权属发生转移或变更的,如出售、分割、赠与、继承等。
(2)减免税信息发生变化的。
(3)土地纳税等级或税额标准发生变化的,房产原值或租金发生变化的。
(4)面积、用途、坐落地址等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
(5)其他导致税源信息变化的情形。
8.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作为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首次申报车船税的纳税人,需要填报《车船税税源明细表》,报告全部车辆、船舶的税源信息。此后办理纳税申报时,如果车船及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可不再报告。
9.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每周终了之日起五日内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10.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的当日。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情形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 日内申报补缴税款,补缴税款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改变用途时当地适用税额计算。
11.契税申报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应当缴纳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因改变土地性质、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应当缴纳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当日。发生上述情形,按规定不再需要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 日内申报缴纳契税。
交付经济利益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提交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相关价
款支付凭证,其中,土地使用权出让为财政票据,土地使用权出售、互换和房屋买卖、互换为增值税发票;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或监察文书等。
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因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在税务机关核实有关情况后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
12.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落地。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13.对于符合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 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对于符合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 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14.纳税人在首次申报环境保护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环境保护税基础税源信息,此后办理纳税申报时,如果基础税源信息未发生变化,可不再报告,发生变化时,仅就变化的内容进行填报。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15.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日。烟叶税按月计征,纳税人应当于纳税义务发生月终了之日起15 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烟叶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其中,价外补贴统一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
16.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1.5.13—036 税收统计调查数据采集
【事项名称】
税收统计调查数据采集
【申请条件】
被调查企业向税务机关提供税收、财务、经营等第一手数据,为国家推进税制改革和研究制定财税政策提供重要依据。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办理材料】
1.经税务机关认定为税收调查数据采集,需每年定期报送企业税收调查数据的企业: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信息表》 | 1份 | ||
2 | 《企业表》 | 1份 | ||
3 | 《货物劳务服务表》 | 1份 | ||
4 | 《显示审核情况说明表》 | 1份 | ||
5 | 《调查问卷表》 | 1份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税收调查企业数据采集是指税收调查企业认定后需要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税收调查数据,反映分户基本信息。
5.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