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纳税指南
发布时间:2023-08-24 09:41 | 来源: 江苏省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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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纳税指南适用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代征人申报、缴纳、解缴、退还税费等业务,包括27类61个事项。
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无论当期是否产生应纳税额,均应按期、如实向税务机关报告其税收优惠享受情况,税务人员应按减免税管理规定,将纳税人申报信息如实完整录入征管信息系统。
3.1 增值税申报
3.1.1—057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事项名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申请条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 2份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2015年4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纳税人 | 金税盘、税控盘或Ukey | |||
中国铁路总公司的铁路建设基金增值税纳税申报 | 《铁路建设基金纳税申报表》 | 1份 | ||
海关回函结果为“有一致的入库信息”的海关缴款书 | 《海关缴款书核查结果通知书》 | 1份 | ||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 《稽核结果比对通知书》 | 1份 | ||
各类汇总纳税企业 | 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 | 1份 | ||
采用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 | 《电力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传递单》 | 1份 |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代扣代缴事项 | 《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抵扣清单》 | 1份 |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 转移单》 | 1份 | ||
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 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 一般纳税人 | 《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汇总表)》 | 1份 | ||
《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计算表》 | ||||
《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 ||||
《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 税额计算表》 | ||||
《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 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8.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可选择按季申报。
9.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10.纳税人当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又存在增值税欠税的,可办理增值税留抵抵欠业务;纳税人有多缴税金,又存在欠税,可办理抵缴欠税业务。
11.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12.自2021年8月1日起,附加税费申报表与增值税申报表进行整合申报。
3.1.2—058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事项名称】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申请条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及其附列资料 | 2份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2015年4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 | 金税盘、税控盘或UKey | |||
实行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电力产品增值税纳税人 | 《电力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传递单》 | 1份 |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8.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原增值税纳税人中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营改增纳税人中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10.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税规定: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4)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11.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12.纳税人有多缴税金,又存在欠税,可办理抵缴欠税业务。
13.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14.自2021年8月1日起,附加税费申报表与增值税申报表进行整合申报。
3.1.3—059 增值税预缴申报
【事项名称】
增值税预缴申报
【申请条件】
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地(市、州)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等按规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需要在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的,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 | 2份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出示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跨地(市、州)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 | (1)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 1份 | ||
(2)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 ||||
(3)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 (加盖纳税人公章)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在异地办理预缴税款时,应填报注册地纳税人识别号。
7.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地(市、州)提供建筑服务:
(1)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2)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9.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
(1)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10.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包括:
(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2)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11.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
(1)应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税款。
(2)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4)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12.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1)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2)向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3)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13.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14.纳税人有多缴税金,又存在欠税,可办理抵缴欠税业务。
3.1.4—060 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申报
【事项名称】
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申报
【申请条件】
合作油(气)田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 2份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合作油(气)田的原油、天然气按期申报缴纳增值税,纳税期限可以是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1个月。鉴于每月实际油价一般在次月10日左右才能确定,因此采用按期纳税的纳税人,应自确定的纳税期限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自营油(气)田比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8.纳税人有多缴税金,又存在欠税,可办理抵缴欠税业务。
3.1.5—061 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申报
【事项名称】
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申报
【申请条件】
航空运输企业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25个工作日内,计算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___年度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表》,办理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申报业务。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___年度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表》 | 2份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8.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并于年度终了后40个工作日内将《___年度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表》逐级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分支机构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情况,通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或在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时补缴入库。
9.分支机构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分支机构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分支机构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大于分支机构已预缴税额,差额部分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税务机关,在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时一并补缴入库。
3.2 消费税申报
3.2.1—062 消费税申报
【事项名称】
消费税申报
【申请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填报《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1.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 | 2份 | ||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
进口已税烟丝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 《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 1份 |
2.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 | 2份 |
3.成品油消费税申报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 | 2份 | ||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
进口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 《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 1份 | ||
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企业,还应报送 | 《生产企业销售含税石脑油、燃料油完税情况明细表》 | 1份 | ||
执行定点直供计划销售石脑油、燃料油,且开具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 《生产企业定点直供石脑油、燃料油开具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 | 1份 | ||
石脑油、燃料油使用企业,还应报送 | 《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 | 1份 | ||
《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 | ||||
《乙烯、芳烃生产装置投入产出流量计统计表》 | ||||
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自动进口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 | 既以国产又以进口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使用企业报送;进口货物报关单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 |
4.小汽车消费税申报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 | 2份 |
5.电池消费税申报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 | 2份 |
6.涂料消费税申报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 | 2份 |
7.其他类消费税申报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 | 2份 | |||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
1 | (1)纳税人以进口的已税高档化妆品生产的高档化妆品,应报送 | 《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 1份 | ||
(2)纳税人以进口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应报送 | |||||
(3)纳税人以进口的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应报送 | |||||
(4)纳税人以进口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应报送 | |||||
(5)纳税人以进口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应报送 | |||||
(6)纳税人以进口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应报送 | |||||
(7)纳税人以进口的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的应税摩托车,应报送 |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8.纳税人应建立《葡萄酒消费税抵扣税款台账》,作为申报扣除外购、进口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
9.纳税人应当建立《电池、涂料税款抵扣台账》,作为申报扣除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
10.自税款所属期2018年3月起,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申报的某一类成品油销售数量,应大于或等于开具的该同一类成品油发票所载明的数量;申报扣除的成品油数量,应小于或等于取得的扣除凭证载明数量。
11.自2022年11月1日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批发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消费税。
12.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13.自2021年8月1日起,附加税费申报表与消费税申报表进行整合申报。
3.3车辆购置税申报
3.3.1—063 车辆购置税申报
【事项名称】
车辆购置税申报
【申请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
所称购置,是指以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一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 2份 | |||
2 | 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车辆电子信息单》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
3 | 车辆相关价格凭证复印件 | 1份 | 境内购置车辆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者其他有效凭证,进口自用车辆为《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属于应征消费税车辆的还包括《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税务机关能够调取发票电子信息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要求的,纳税人可以不再提供。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 |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或《容缺办理承诺书》 | 1份 | 原件查验后退回;纳税人也可自主选择对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进行容缺办理,签署《容缺办理承诺书》,承担未履行承诺的相关责任,并在20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和自助办税终端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
(1)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购买之日,即车辆相关价格凭证的开具日期。
(2)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进口之日,即《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开具日期。
(3)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为取得之日,即合同、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生效或者开具日期。
8.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规定确定:
(1)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2)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
(3)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4)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5)纳税人以外汇结算应税车辆价款的,按照申报纳税之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
9.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10.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以免税、减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
11.车辆购置税纳税地点:
(1)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单位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个人纳税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2.自2019年6月1日起,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和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纳税人办理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后,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不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13.自2019年7月1日起,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补税、完税证明换证或者更正等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出具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纳税人如需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由主管税务机关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也可自行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电子税务局等官方互联网平台查询和打印。
14.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不适用容缺办理。相关当事人已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的,在公布期届满后可以适用容缺办理。超出补正时限未提交容缺办理补正资料的纳税人,不得再次适用容缺办理。
3.4 企业所得税申报
3.4.1—064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事项名称】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申请条件】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包括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的15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五十四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 申报表(A类)》 | 2份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 (分支机构) |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 | 1份 | 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 | ||||||
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 居民企业 | 《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 报告表》 | 1份 | |||||||
适用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 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 |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 1份 | 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报送 | ||||||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省内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仅在江苏省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即非跨省汇总纳税企业,由总机构统一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财务报表报送、资产损失扣除申报、税收优惠事项办理等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其所属省内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无需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上述涉税事项。国家税务总局、省政府、省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必需连续进行,中间缺漏的属期要先补充完整,才能继续申报。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若按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8.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9.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25%,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填报25%,全部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50%;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按各省规定执行。
10.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11.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12.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3.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4.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14.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累计情况,计算减免税额。当年度此前期间如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16.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在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相关政策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17.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22.歇业状态的市场主体依法应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可按如下方式简并企业所得税申报,且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1)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其总机构办理歇业后,总机构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仅分支机构办理歇业的,总机构及其所有分支机构不调整预缴申报期限。
(2)未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理歇业后,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
3.4.2—065 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事项名称】
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申请条件】
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的15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向税务机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五十四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 | 2份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居民企业 | 《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 1份 |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月(季)度预缴纳税期限为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的15日内,申报期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7.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若按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8.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9.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0.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1.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12.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累计情况,计算减免税额。当年度此前期间如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13.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在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相关政策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14.歇业状态的市场主体依法应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可按如下方式简并企业所得税申报,且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1)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其总机构办理歇业后,总机构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仅分支机构办理歇业的,总机构及其所有分支机构不调整预缴申报期限。
(2)未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理歇业后,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3.4.3—066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事项名称】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申请条件】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包括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在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在实际终止经营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和本纳税年度应补(退)税额,向税务机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五十四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 2份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 纳税申报 | 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专项报告 | 1份 | ||||||
申请享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 年度会计报表和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 | 1份 | ||||||
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 (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 | 境外分支机构会计报表 | 1份 | 备案资料使用非中文的,企业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复印件。上述资料已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可不再提供;上述资料若有变更的,需重新提供。原件查验后退回 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 对“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 优惠政策的证明或有关审 计报告”适用告知承诺制 办理,并对承诺的真实性 承担法律责任。 | |||||
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等或《税务证明 事项告知承诺书》 | 1份 | |||||||
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 (取得境外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 | 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资料及计算过程 | 1份 | ||||||
本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获免税及减税的依据及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披露该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的复印件或《税务证明事项告知 承诺书》 | 1份 |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分支机构) | 《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 | 1份 | 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 1份 | 不需要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 ||||||
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 1份 | |||||||
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第84条规定的居民企业 | 《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 1份 | ||||||
居民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与境外所得相关的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 | 《财务报表主表及相关附表》 《会计报表附注》 《财务情况说明书》 | 1份 | ||||||
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 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 1份 | ||||||
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 | 《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 | 1份 | ||||||
为参与开采海上油气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在申报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 | 《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情况表》 | 1份 | ||||||
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或资产划转的交易双方在 年度汇算清缴 | 《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 | 1份 | ||||||
企业税前扣除手续费及 佣金支出 | 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的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1份 |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小型微利企业办理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表单。《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基本经营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项目;“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为选填项目,存在或者发生相关事项时小型微利企业必需填报;“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免填项目。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除前述规定的表单、项目外,小型微利企业可结合自身经营情况,选择表单填报。未发生表单中规定的事项,无需填报。
8.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
9.居民企业(查账征收)在办理年度申报时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抵缴或退税。
10.一般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行业企业)和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11.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12.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在公布期届满后可以适用告知承诺制;其他纳税人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情形的,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履行相关法定义务之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13.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4.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在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相关政策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3.4.4—067 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事项名称】
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申请条件】
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年度终了之日起 5个月内或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自实际终止经营之日起 60 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向税务机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 类,2018 年版)》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五十四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 | 2份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84条规定的居民企业 | 《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 1份 |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已享受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7.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8.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9.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在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相关政策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3.4.5—068 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
【事项名称】
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
【申请条件】
因解散、破产、重组等原因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不再持续经营的纳税人,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在办理注销登记前,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 | 2份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 | 企业改变法律形式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 1份 | ||
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 1份 | |||
企业债权、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复印件 | 1份 | |||
被合并企业 | 企业合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 1份 | ||
企业全部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 1份 | |||
被合并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复印件 | 1份 | |||
被分立企业 | 企业分立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 1份 | ||
被分立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 1份 | |||
被分立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复印件 | 1份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完成居民企业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后,可继续办理注销登记或清税申报等事宜。
8.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需要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在注销税务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9.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4.6—069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事项名称】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申请条件】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实际利润额以外)核定申请表》 | 1份 | ||
2 |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
3 |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 | 1份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委托代理人办理 | 代理委托书 | 1份 | ||
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10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的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5.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申请人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提出申请;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申请人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提出申请。
6.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5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3.5.1—070 居民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申报
【事项名称】
居民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申报
【申请条件】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办理年度汇算或者随年度汇算一并办理纳税申报:
1.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2.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3.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4.纳税人申请退税;
5.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 2份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 |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 1份 | ||
有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 《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等相关扣除资料 | 1份 | ||
有对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 | 《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捐赠扣除明细表》 | 1份 | ||
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 |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 1份 | ||
纳税人存在境外所得 | 《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 1份 |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办理扣除;也可以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算申报时扣除。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年度汇算申报时扣除。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自行向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算申报时扣除。
6.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且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综合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办理当年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尚未办理上一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
7.纳税人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需要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等。
8.纳税人有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欠缴或未缴的税款。纳税人存在分期缴税且未缴纳完毕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尚未缴纳的税款。
9.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向任职、受雇单位(含支付连续性劳务报酬并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主要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也可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以下称受托人)办理,纳税人与受托人需签订授权书。
10.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11.年度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年度汇算期结束后未足额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3.5.2—071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事项名称】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申请条件】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预缴税款。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 2份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 |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 1份 | |||
有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 《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等相关扣除资料 | 1份 | |||
发生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支出 | 《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 1份 |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经营所得包括以下情形: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7.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8.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
9.预缴申报时,合伙企业有多个自然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10.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且在当年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在申请注销中国户籍前,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进行税款清算。
11.纳税人有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欠缴或未缴的税款。纳税人存在分期缴税且未缴纳完毕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尚未缴纳的税款。
12.依法享受纳税人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13.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14.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15.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
16.按月申报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后,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3.5.3—072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
【事项名称】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
【申请条件】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
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 2份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无综合所得,且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 1份 | ||
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 |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 1份 | ||
有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 《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等相关扣除资料 | 1份 | ||
有对公益慈善事业的捐 赠 | 《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捐赠扣除明细 表》 | 1份 |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经营所得包括以下情形: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7.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8.汇算清缴时,合伙企业有多个自然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9.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10.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在分别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后,于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及其他相关资料,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
11.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年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还应当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尚未办理上一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
12.纳税人有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欠缴或未缴的税款。纳税人存在分期缴税且未缴纳完毕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尚未缴纳的税款。
13.纳税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14.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15.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16.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
3.5.4—073 居民其他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事项名称】
居民其他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申请条件】
居民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但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前,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有扣缴义务人但未扣缴税款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就其个人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 2份 | ||
2 | 个人身份证件原件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 所得税情形 |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 1份 | ||
发生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支出 | 《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 1份 | ||
办理股权转让纳税申报 | 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件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资料 | 1份 | |||
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
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 1份 | |||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 1份 |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5.纳税人有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欠缴或未缴的税款。纳税人存在分期缴税且未缴纳完毕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尚未缴纳的税款。
6.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当年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申报当年上述所得的完税情况,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7.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2)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3)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4)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5)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的、以股权抵偿债务或其他股权转移行为已完成的;
(6)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8.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9.当纳税人既存有优惠减免,又存在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减免时,纳税人可以选择优惠度最高的享受减免进行申报。
10.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3.5.5—074 非居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事项名称】
非居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申请条件】
非居民纳税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就其取得的境内个人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送相关申报表。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 2份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 |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 1份 |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非居民个人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5.非居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情形包括:
(1)从中国境内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2)从中国境内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
(3)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6.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有两个以上扣缴义务人均未扣缴税款的,选择向其中一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7.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8.非居民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9.非居民个人在次年6月30日前离境(临时离境除外)的,应当在离境前办理纳税申报。
10.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3.5.6—075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
【事项名称】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
【申请条件】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到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请,办理清算申报事宜。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 | 2份 | ||
3 | 个人身份证件原件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
4 | 限售股交易明细记录(加盖开户证券机构印章) | 1份 | ||
5 | 财产原值凭证 | 1份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上市且满足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条件,在办理限售股转让税款清算,抵扣尚未抵扣 完毕的投资额 | 《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 2份 | 应于股权转让次月15日内或在限售股转让清算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 |
《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 2份 | 次月15日内,向其主管 税务机关报送 | ||
委托代理人进行申报的报送 | 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
纳税人委托代理申报的授权书 | 1份 |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6.限售股包括: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3)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
(4)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
(5)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
(6)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
(7)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
(8)其他限售股。
7.个人转让限售股或发生具有转让限售股实质的其他交易,取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
(2)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3)个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约收购;
(4)个人行使现金选择权将限售股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5)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
(6)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
(7)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
(8)个人用限售股偿还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大股东代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
(9)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纳税人发生第(1)(2)(3)(4)项情形的,对其应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到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请,办理清算申报事宜。
纳税人发生第(5)(6)(7)(8)项情形的,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方式。纳税人转让限售股后,应在次月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自行申报纳税。
8.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9.纳税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3.6 房产税申报
3.6.1—076 房产税申报
【事项名称】
房产税申报
【申请条件】
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 2份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首次申报或税源信息发生变化 |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 2份 | ||
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 | 《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 2份 |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企业按季缴纳,个人按半年缴纳。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7.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房屋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8.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9.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识别号及该纳税人当期有效的税源明细信息自动生成《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10.房产税纳税义务人在首次申报或税源信息变更时,应办理“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
3.7 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3.7.1—077 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事项名称】
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申请条件】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 2份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首次申报或税源信息发生变化 |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 2份 | ||
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 | 《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 2份 |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纳税期限:企业按季缴纳,个人按半年缴纳。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7.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8.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识别号及该纳税人当期有效的税源明细信息自动生成《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9.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在首次申报或税源信息变更时,应办理“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
3.8 土地增值税申报
3.8.1—078 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
【事项名称】
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
【申请条件】
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以一个月为纳税期,纳税人应于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 2份 | |
2 | 《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1.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缴适用)》 | 2份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落地。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7.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纳税人选择定期申报方式的,应向纳税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备案。定期申报方式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更。
8.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申报时,应办理“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
9.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识别号及该纳税人当期有效的税源明细信息自动生成《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3.8.2—079 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事项名称】
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申请条件】
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等相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款。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 2份 | |||
2 | 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 有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报送,整体转让在建工程的纳税人视情况报送 | 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复印件、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原件及复印件、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房地产销售明细表 | 1份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
整体转让在建工程的 纳税人 | 《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4.纳税人整体转让在建工程适用)》 | 2份 | |||
需要进行相关成本费用扣除的纳税人 |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
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 | 记账凭证复印件 | 1份 | |||
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项目 | 《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 报附表》 | 2份 | |||
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 情况制定 | 土地增值税清算附表 | 2份 | |||
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 核定征收的纳税人 | 《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3.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按核定征收方式清算适用)》 | 2份 | |||
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 查账征收的纳税人 | 《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2.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 | 2份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清算资料后,对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且报送的清算资料完备的,予以受理;对纳税人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的清算资料不全的,应通知纳税人在30日内按规定补证;对不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的清算申请,纳税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撤消。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对于符合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对于符合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7.对经审核需要补缴土地增值税的,由纳税人通过申报错误更正环节进行更正申报并补缴税款;对需要退还土地增值税的,由纳税人更正申报后办理多缴税款的退还。
8.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9.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10.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11.自2022年7月1日起,土地增值税原备案类优惠政策,实行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12.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申报时,应办理“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
13.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识别号及该纳税人当期有效的税源明细信息自动生成《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14.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8.3—080 清算后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申报
【事项名称】
清算后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申报
【申请条件】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按规定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办理房地产项目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 2份 | ||
2 | 《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5.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 | 2份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 | 《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 附表》 | 2份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7.自2022年7月1日起,土地增值税原备案类优惠政策,实行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8.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申报时,应办理“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
9.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识别号及该纳税人当期有效的税源明细信息自动生成《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10.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8.4—081 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申报
【事项名称】
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申报
【申请条件】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 2份 | |
2 | 不动产权属资料、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 1份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查账征收的纳税人 | 《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6.转让旧 建筑物的纳税人适用)》 | 2份 | |
核定征收的纳税人 | 《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7.转让旧房及 建筑物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适用)》 | 2份 | |
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 的纳税人 | 《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 2份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7.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落地。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8.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9.自2022年7月1日起,土地增值税原备案类优惠政策,实行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10.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申报时,应办理“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
11.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识别号及该纳税人当期有效的税源明细信息自动生成《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1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9 耕地占用税申报
3.9.1—082 耕地占用税申报
【事项名称】
耕地占用税申报
【申请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二条、第十二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 2份 | |||||||
2 | 《耕地占用税税源明细表》 | 2份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享受耕地占用税优惠的 纳税人 | 《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 表》 | 2份 | |||||||
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 | 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复印件或临时 占用耕地批准文件复印件 | 1份 | |||||||
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 | 实际占地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 1份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
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的当日;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补缴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用途之日,改变用途之日分两种情况:一是经批准改变用途的,收到批准文件的日期为补缴税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二是未经批准改变用途的,耕地占用税补缴税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8.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9.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10.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11.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人在申报时,应办理“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
12.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识别号及该纳税人当期有效的税源明细信息自动生成《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3.10 资源税申报
3.10.1—083 资源税申报
【事项名称】
资源税申报
【申请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资源税。在水资源税试点地区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一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55号)第三条、第十六条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第三条、第十八条
【办理材料】
1.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纳税人: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 2份 | |||
2 | 《资源税税源明细表》 | 2份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享受资源税优惠的纳税人 | 《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 2份 |
2.水资源税纳税人报送资料由试点省税务机关确定。江苏省不是水资源税试点省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水资源税按季或者按月征收,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歇业状态的市场主体可以选择按次申报缴纳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
7.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8.2016年7月1日,河北省开征水资源税。自2017年12月1日起,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9.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纳税义务人在申报时,应办理“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
10.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识别号及该纳税人当期有效的税源明细信息自动生成《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3.11 契税申报
3.11.1—084 契税申报
【事项名称】
契税申报
【申请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契税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一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四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25号)第五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契税税源明细表》 | 2份 | ||
2 | 不动产权属转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
3 |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享受契税优惠 | 减免契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
交付经济利益方式转 移土地、房屋权属 | 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相关价款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土地使用权出让为财政票据,土地使用权出售、互换和房屋买卖、互换为增值税发票 | 1份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 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 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 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 地、房屋权属转移 | 生效法律文书或监察文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
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 |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及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一般事项即时办结,特定事项于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办结,情况复杂无法按时办结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具体情形如下: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法律文书等生效当日。
(2)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应当缴纳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的当日。
(3)因改变土地性质、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应当缴纳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当日。
发生上述情形,按规定不再需要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90 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办理申报缴纳契税。
7.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因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在税务机关核实有关情况后办理契税纳税申报。
8.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
9.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10.契税纳税义务人在申报时,应办理“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
11.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识别号及该纳税人当期有效的税源明细信息自动生成《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1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12 印花税申报
3.12.1—085 印花税申报
【事项名称】
印花税申报
【申请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印花税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一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 2份 | ||
2 | 《印花税税源明细表》 | 2份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享受印花税优惠的纳税人 | 《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 表》 | 2份 |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每周终了之日起五日内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7.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当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的,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8.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内代理人应当按规定扣缴印花税,向境内代理人机构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
9.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10.印花税纳税义务人在申报时,应办理“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
11.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识别号及该纳税人当期有效的税源明细信息自动生成《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3.13 车船税申报
3.13.1—086 车船税申报
【事项名称】
车船税申报
【申请条件】
应税车辆、船舶未被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车船税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一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 2份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首次申报或税源信息发生变化 | 《车船税税源明细表》 | 2份 | ||
享受车船税优惠的纳税人 | 《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 报附表》 | 2份 |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单位纳税人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7.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作为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8.对首次进行车船税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需要申报其全部车船的主附表信息。此后办理纳税申报时,如果纳税人的车船及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可不再填报信息,仅提供相关证件,由税务机关按上次申报信息生成申报表后,纳税人进行签章确认即可。对车船或纳税人有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仅就变化的内容进行填报。已获取第三方信息的地区,税务机关可将第三方信息导入纳税申报系统,直接生成申报表由纳税人进行签章确认。
9.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10.车船税纳税义务人在申报时,应办理“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
11.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识别号及该纳税人当期有效的税源明细信息自动生成《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3.14 烟叶税申报
3.14.1—087 烟叶税申报
【事项名称】
烟叶税申报
【申请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收购烟叶的单位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向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烟叶税。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第一条、第七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 2份 | |
2 | 《烟叶税税源明细表》 | 2份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日。
6.烟叶税按月计征,纳税人应当于纳税义务发生月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7.烟叶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其中,价外补贴统一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
8.烟叶税纳税义务人在申报时,应办理“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
9.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识别号及该纳税人当期有效的税源明细信息自动生成《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3.15 环境保护税申报
3.15.1—088 环境保护税申报
【事项名称】
环境保护税申报
【申请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 2份 | ||
2 | 《环境保护税税源明细表》 | 2份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享受环境保护税优惠的纳税人 | 《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 2份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由纳税人所属海洋石油税务(收)管理分局负责征收。
6.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7.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8.环境保护税纳税义务人在申报时,应办理“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
9.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识别号及该纳税人当期有效的税源明细信息自动生成《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10.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16 附加税(费)申报
3.16.1—089 附加税(费)申报
【事项名称】
附加税(费)申报
【申请条件】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
3.《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
4.《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一条
【办理材料】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 2份 |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 2份 | |
增值税预缴申报 |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 | 2份 | |
消费税纳税人申报 | 《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 2份 |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费依据,就地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如果异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与机构所在地存在差异,无需补缴,也不能申请退抵税费。
7.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8.自2021年8月1日起附加税费申报表与增值税、消费税申报表进行整合申报。
3.17 定期定额户申报
3.17.1—090 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
【事项名称】
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
【申请条件】
实行定期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填报《定期定额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款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定期定额纳税申报表》 | 2份 |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定期定额户出现不适用简易申报、因未签署三方协议不能简易申报、简易申报失败后由纳税人自行申报、未达起征点双定户达到起征点后申报、超定额申报等情形时,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6.定期定额户应当自行申报经营情况,对未按照规定期限自行申报的,税务机关可以不经过自行申报程序,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第七条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定额。
7.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的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8.对实行简并征期的定期定额户,其按照定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不加收滞纳金。
9.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具体幅度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3.17.2—091 定期定额户简易申报
【事项名称】
定期定额户简易申报
【申请条件】
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批量扣税或委托银行扣缴核定税款的,当期(指纳税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实行以缴代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
【办理材料】
申报方式已被认定为简易申报的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可以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不需提交申报表。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纳税人注意事项】
1.凡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开户银行及账号。其账户内存款应当足以按期缴纳当期税款。其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款,致使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税务机关按逾期缴纳税款处理;对实行简易申报的,按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处理。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18通用申报(税及附征税费)
3.18.1—092 通用申报(税及附征税费)
【事项名称】
通用申报(税及附征税费)
【申请条件】
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填报《通用申报表(税及附征税费)》,向税务机关进行流转税、所得税、财产和行为税及相关规费等多项税(费)种的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通用申报表(税及附征税费)》 | 2份 |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
6.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19 房产交易申报
3.19.1—093 房地产交易税费申报
【事项名称】
房地产交易税费申报
【申请条件】
房产交易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填报《增量房交易税收申报表》或《存量房交易税费申报表》或《土地出让转让税费申报表》,向税务机关进行流转税、所得税、财产和行为税及相关规费等多项税(费)种的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增量房交易纳税人 | 《增量房交易税收申报表》 | 2份 | |
存量房交易纳税人 | 《存量房交易税费申报表》 | 2份 | |
土地出让转让纳税人 | 《土地出让转让税费申报表》 | 2份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含其它个人)发生二手房交易,在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完毕后,应向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申报其二手房交易销售额并扣减已缴税额。
6.房产交易申报中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产生规则为,当评估价大于等于成交价时,以评估价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即与其他税种计税依据一致;当评估价小于成交价时,以成交价格(即合同所载价格)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
7.纳税人申报房地产交易税费时,应进行房地产交易税源信息采集。
8.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20 委托代征报告
3.20.1—094 委托代征报告
【事项名称】
委托代征报告
【申请条件】
依法接受税务机关委托、行使代征税款的单位或人员,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代征范围、核定税额或计税依据、税率代征税款,在税款解缴期内填报《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委托代征税款明细报告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委托代征报告,并解缴税款。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 | 2份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除经税务机关核准适用委托代征汇总申报外 | 《委托代征税款明细报告表》 | ||||||||
为委托代征人汇总缴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 | ||||||||
委托代征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受托代征人注意事项】
1.受托代征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受托代征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受托代征人不得将其受托代征税款事项再行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人员办理。
5.纳税人拒绝缴纳的,受托代征人应自纳税人拒绝之时起24小时内将情况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受托代征人未将情况报告的,税务机关可按《委托代征协议书》的约定向代征人按日加收未征少征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6.受托代征人应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解缴,并可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解缴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7.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3.20.2—095 印花税票代售报告
【事项名称】
印花税票代售报告
【申请条件】
依法接受税务机关代售印花税票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填报《印花税票代售报告表》,向税务机关报告并结报税款,或者填开专用缴款书直接向银行缴纳。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印花税票代售报告表》 | 2份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为代售人汇总缴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 | 1份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代售人注意事项】
1.代售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代售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代售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代售人所售印花税票取得的税款,需专户存储。不得逾期不缴或者挪作他用。
3.21代收代缴、代扣代缴申报
3.21.1—096 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
【事项名称】
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
【申请条件】
扣缴义务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履行代收代缴车船税义务,填报《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办理材料】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2份 |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代收代缴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7.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当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
8.扣缴义务人代收车船税后,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9.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3.21.2—097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
【事项名称】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
【申请条件】
个人所得税以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在次月15日内,填报《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并缴入国库。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 2份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首次办理扣缴申报时或被扣缴 义务人信息变更后 |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 2份 | ||
有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 《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 扣除情况明细表》等相关扣除资料 | 1份 | ||
选择在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享受的七项专项 附加扣除 |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 1份 | ||
企业决定实施股权激励 | 《股权激励报告表》 | 1份 | ||
企业存在股权激励和股票期权职工行权 | 公司股权激励人员名单或《容缺办理承诺书》 | 1份 |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容缺办理,签署《容缺办理承诺书》,承担未履行承诺的相关责任,并在20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 | |
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 |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 1份 | ||
发生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支出 | 《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 1份 |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扣缴义务人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居民个人支付综合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应当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在代扣税款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7.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8.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9.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信息并依法要求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工资、薪金所得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10.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11.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纳税人年度中间需要提供上述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提供。纳税人取得除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税款后,及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12.自2021年1月1日起,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字样。对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13.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14.年度中间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等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事项如下: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符合条件并可按上述条款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申明并如实提供相关佐证资料或承诺书,并对相关资料及承诺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相关资料或承诺书,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需留存备查。
15.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16.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17.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提供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保存备查,并依法对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等相关涉税信息和资料保密。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
18.扣缴义务人有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和信息、未按照纳税人提供信息虚报虚扣专项附加扣除、应扣未扣税款、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19.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不适用容缺办理。相关当事人已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的,在公布期届满后可以适用容缺办理。超出补正时限未提交容缺办理补正资料的纳税人,不得再次适用容缺办理。
3.21.3—098 居民个人取得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
【事项名称】
居民个人取得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
【申请条件】
个人所得税以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按月或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次月15日填报《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条、第十二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 2份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首次办理扣缴申报时或被扣缴 义务人信息变更后 |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 2份 | ||
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 |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 1份 | ||
发生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支出 | 《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 1份 |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7.纳税人取得除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税款后,及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8.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9.扣缴义务人有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和信息、应扣未扣税款、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3.21.4—099 非居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
【事项名称】
非居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
【申请条件】
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履行代扣代缴应税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并在次月15日内填报《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和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九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 2份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首次办理扣缴申报时或被扣缴 义务人信息变更后 |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 2份 | ||
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 |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 1份 |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7.实行非居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
8.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扣缴方法保持不变。非居民个人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9.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10.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纳税人年度中间需要提供上述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提供。纳税人取得除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税款后,及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11.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12.当应税所得个人既存在优惠减免,又存在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减免时,扣缴义务人可以根据应税所得个人选择优惠度最高的享受减免进行申报。
13.扣缴义务人有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和信息、应扣未扣税款、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3.21.5—100 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事项名称】
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申请条件】
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其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方式征收。
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纳税人在转让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直接代扣代缴的方式征收。
证券机构每月所扣个人所得税款,于次月15日内填报《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 2份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已向 被扣缴义务人开具税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缴款书(代扣代收专 用)》第二联 | 1份 | ||
扣缴义务人汇总缴库开具税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缴款书(银行经收专 用)》第一联 | 1份 |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7.限售股,包括: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3)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
(4)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
(5)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
(6)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
(7)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
(8)其他限售股。
3.21.6—101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
【事项名称】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
【申请条件】
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填报《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并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 2份 | |
2 |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 1份 |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7.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规定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8.对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并已完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的,在次年3月31日前,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扣缴申报。
9.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股息红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0.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年内不能变更;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1.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3.21.7—102 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
【事项名称】
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
【申请条件】
办理个人储蓄业务的储蓄机构,在向个人结付储蓄存款利息时,应依法代扣代缴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并在代扣税款的次月15日内,填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 2份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已向 被扣缴义务人开具税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 书(代扣代收专用)》第二联 | 1份 | ||
扣缴义务人汇总缴库开具税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 书(银行经收专用)》第一联 | 1份 |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7.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8.扣缴义务人有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和信息、应扣未扣税款、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3.21.8—103 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申报
【事项名称】
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申报
【申请条件】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报告表》 | 2份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已向被扣缴义务人开具税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第二联 | 1份 | ||
扣缴义务人汇总缴库开具税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第一联 | 1份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后,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证明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7.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每周终了之日起五日内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3.21.9—104 其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
【事项名称】
其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
【申请条件】
扣缴义务人除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代扣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申报外,就其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报《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等,向税务机关申报入库相关应纳税款。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 2份 | ||||
2 |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明细报告表》 | 2份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扣缴义务人汇总缴库开具税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第一联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7.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后,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证明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3.22 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3.22.1—105 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事项名称】
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申请条件】
实行不同会计准则或制度的纳税人,依照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或制度,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并分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报告。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中,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纳税人: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资产负债表(适用未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新租赁准则的一般企业)》 | 1份 | |
2 | 《利润表(适用未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新租赁准则的一般企业)》 | 1份 | |
3 | 《现金流量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一般企业)》 | 1份 | 除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外,报送条件为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时 |
4 |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一般企业)》 | 1份 | 除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外,报送条件为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时 |
5 | 《企业会计准则附注》 | 1份 | 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 |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中,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纳税人: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资产负债表(适用于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一般企业)》 | 1份 |
续表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2 | 《利润表(适用于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一般企业)》 | 1份 | |
3 | 《现金流量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一般企业)》 | 1份 | 除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外,报送条件为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时 |
4 |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一般企业)》 | 1份 | 除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外,报送条件为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时 |
5 | 《企业会计准则附注》 | 1份 | 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 |
3.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金融企业纳税人: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资产负债表(适用于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金融企业)》 | 1份 | |
2 | 《利润表(适用于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金融企业)》 | 1份 | |
3 | 《现金流量表(适用于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金融企业)》 | 1份 | 除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外,报送条件为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时 |
4 |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适用于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金融企业)》 | 1份 | 除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外,报送条件为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时 |
5 | 《企业会计准则附注》 | 1份 | 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 |
4.已执行其他新企业准则但尚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金融企业纳税人: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资产负债表(适用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商业银行)》 | 1份 | |
2 | 《利润表(适用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商业银行)》 | 1份 | |
3 | 《现金流量表(适用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商业银行)》 | 1份 | 除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外,报送条件为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时 |
4 |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适用未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商业银行)》 | 1份 | 除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外,报送条件为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时 |
5 | 《资产负债表(适用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保险公司)》 | 1份 | |
6 | 《利润表(适用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保险公司)》 | 1份 | |
7 | 《现金流量表(适用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保险公司)》 | 1份 | 除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外,报送条件为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时 |
8 |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适用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保险公司)》 | 1份 | 除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外,报送条件为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时 |
9 | 《资产负债表(适用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证券公司)》 | 1份 | |
10 | 《利润表(适用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证券公司)》 | 1份 | |
11 | 《现金流量表(适用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证券公司)》 | 1份 | 除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外,报送条件为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时 |
12 |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适用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证券公司)》 | 1份 | 除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外,报送条件为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时 |
13 | 《企业会计准则附注》 | 1份 | 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 |
5.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 1份 | |
2 | 《利润表_月报(适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 1份 | 送期限为月报或季报的纳税人 |
3 | 《利润表_年报(适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 1份 | 报送期限为年报的纳税人 |
4 | 《现金流量表_月报(适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 1份 | 报送条件为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时 |
5 | 《现金流量表_年报(适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 1份 | 报送条件为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时 |
6.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 | 1份 | |
2 | 《利润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 | 1份 | |
3 | 《现金流量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 | 1份 | 除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外,报送条件为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时 |
4 |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 | 1份 | 除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外,报送条件为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时 |
5 | 《企业会计制度附注》 | 1份 | 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 |
7.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纳税人: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单位)》 | 1份 | 除彩票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国有林场和苗圃外的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单位 |
2 | 《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彩票机构)》 | 1份 | 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彩票机构 |
3 | 《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 1份 | 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
4 | 《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国有林场和苗圃)》 | 1份 | 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国有林场和苗圃 |
5 | 《收入费用表_月报(适用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单位)》 | 1份 |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中报送期限为月报或季报的纳税人 |
6 | 《收入费用表_年报(适用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单位)》 | 1份 |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中报送期限为年报的纳税人 |
7 | 《净资产变动表(适用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单位)》 | 1份 | 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时 |
8 | 《现金流量表(适用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单位)》 | 1份 | 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时 |
8.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 组织)》 | 1份 | 报送条件为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时 |
2 | 《业务活动表(适用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 组织)》 | 1份 | 报送条件为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时 |
3 | 《现金流量表_年报(适用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组织)》 | 1份 | 报送条件为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时 |
9.按照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要求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全国千户集团总部: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合并利润表》 | 1份 | |
2 | 《合并现金流量表》 | 1份 | |
3 | 《合并资产负债表》 | 1份 | |
4 |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 1份 | |
5 | 《企业会计准则附注》 | 1份 |
10.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的纳税人: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的单位)》 | 1份 | 报送条件为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时 |
2 | 《盈余及盈余分配表(适用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的单位)》 | 1份 | 报送条件为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时 |
3 | 《成员权益变动表(适用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的单位)》 | 1份 | 报送条件为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时 |
11.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单位) | 1份 | 报送条件为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时 |
2 | 《收益及收益分配表(适用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单位)》 | 1份 | 报送条件为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时 |
12.执行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的纳税人: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的单位)》 | 1份 | 报送条件为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时 |
2 | 《应税所得表(适用执行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的单位)》 | 1份 | 报送条件为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时 |
3 | 《留存利润表(适用执行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的单位)》 | 1份 | 报送条件为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时 |
13.执行工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工会会计制度的企业)》 | 1份 | 报送条件为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时 | ||
2 | 《收入支出表(适用执行工会会计制度的企业)》 | 1份 | 报送条件为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时 | ||
3 | 《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适用执行工会会计制度的企业)》 | 1份 | 报送条件为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时 | ||
4 | 《国有资产情况表(适用执行工会会计制度的企业)》 | 1份 | 报送条件为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时 | ||
5 | 《成本费用表(适用执行工会会计制度的企业)》 | 1份 | 报送条件为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时 |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纳税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报表之前,应进行财务会计制度的备案。
8.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均必需依照《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表,并按规定的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规定需要编报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的,纳税人留存备查,税务机关有其他规定的除外。符合条件的可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
9.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间原则上按季度和年度报送。确需按月报送的,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10.纳税人经批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其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可以顺延。
3.23 延期申报纳税
3.23.1—106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事项名称】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申请条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1.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2.因其他原因,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延期申报申请表》 | 1份 | ||
2 |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 代理委托书 | 1份 | ||
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 | 查验后退回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因其他原因,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在申报期限内申请。
5.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6.预缴税额大于实际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的,在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7.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其随本期申报的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可以顺延。
8.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23.2—107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事项名称】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申请条件】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表》 | 1份 | ||
2 | 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复印件 | 1份 | ||
3 |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 代理委托书 | 1份 | ||
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 | 查验后退回 |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江苏省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受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办结。20日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不可抗力”是指人们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风灾、地震等。
6.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7.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24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3.24.1—108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事项名称】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申请条件】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以下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表》 | 1份 | ||
2 |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
3 | 申请变更纳税定额的相关证明材料 | 1份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报送 | 代理委托书 | 1份 | ||
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含公示时间)内办结;15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25 退(抵)税办理
3.25.1—109 误收多缴退抵税
【事项名称】
误收多缴退抵税
【申请条件】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多缴的税款,应该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办理退还手续。
以下业务也属于误收多缴退抵税范围:
(1)“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2)对于“税务处理决定书多缴税费”“行政复议决定书多缴税费”“法院判决书多缴税费”等类多缴税款办理退税。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退(抵)税申请表》 | 4份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 | 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 | 1份 | 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 | |
其他税务机关无法获取相关 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或 完税证明 | 纳税人完税费(缴款)凭证复印 件、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 退税款内容的资料 | 1份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税务机关发现的,10日内办结;
纳税人自行发现的,30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多缴税费证明资料包括:减免税审批文书、纳税申报表、税务稽查结论、税务处理决定书、纳税评估文书、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生效的法院判决文书、增值税红字发票、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
6.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7.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的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8.多贴印花税票的,不予退税及抵缴税款。
9.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10.计征印花税时,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11.计征印花税时,纳税人因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导致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减少或者增加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调整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重新确定应税凭证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调整后计税依据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调整后计税依据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12.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
3.25.2—110 入库减免退抵税
【事项名称】
入库减免退抵税
【申请条件】
纳税人符合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的税款,如已经缴纳入库,可以申请退(抵)已缴纳的税款。
以下情形也属于入库减免退抵税: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30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2.增值税即征即退,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征收入库后,再由税务机关按规定的程序给予部分或全部退还已纳税款;
3.非居民纳税人可享受但未享受协定待遇,可以申请退还多缴税款的情况;
4.其他减免税政策发布时间滞后于执行时间已入库税款的退税,纳税人未更正申报表,直接申请退税的,也属于减免退税;
5.“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后(含)因享受减免税政策,而退还试点前发生业务的营业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6.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办理材料】
1.除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以外的情况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4份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追补享受递延纳税待遇退抵税的纳税人,境外投资方委托他人 代办相关事宜 | 书面委托资料 | 1份 | |||
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办理退抵税 | 使用耕地用途符合免税规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 1份 | 建设用地人提供 | ||
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 | 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 | 1份 | 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 | ||
其他税务机关无法获取相关记载 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或完税证明 | 纳税人完税费(缴款)凭证复印件、税务机 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 | 1份 | |||
安置残疾人就业 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 首次申请 增值税退 税时报送 | 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 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 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 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 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 料 | 1份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 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 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 1份 | ||||
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件复 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 1份 | ||||
每次办理 退税时 | 当期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纳 税人加盖公章的按月为残疾 人支付工资的清单 | 1份 | |||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 首次申请 增值税退 税时 | 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 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 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 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 1份 | ||
新型墙体材料 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 首次申请 增值税退 税时 | 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和环 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 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 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的声 明材料 | 1份 | ||
资源综合利产品及劳务 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 首次申请 增值税退 税时 | 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 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 明的危险废物的,提供省级及 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 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 印件 | 1份 | 原件查验 后退回 | |
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第三条第二款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并在书面声明中如实注明未取得发票或相关凭证以及接受环保、税收处罚等情况。 | 1份 | ||||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 首次申请 增值税退 税时 |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业务 合同复印件 | 1份 | ||
动漫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 首次申请 增值税退 税时 | 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 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 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 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 1份 | ||
管道运输服务 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 首次申请 增值税退 税时 | 管道运输服务业务合同复印 件 | 1份 | ||
铂金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 首次申请 增值税退 税时 | 国内生产企业自产自销铂金 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原件查验 后退回 | |
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具的《上海 黄金交易所发票》结算联 | 1份 | 原件查验 后退回 |
2.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申请表》 | 2份 | ||
2 | 纳税人身份证件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
3 | 现住房的房屋交易合同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新购住房为二手房 | 提供房屋交易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
新购住房为新房 | 提供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网签)的房屋交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税务机关发现的,10日内办结;
纳税人自行发现的,30日内办结;其中增值税即征即退退抵税,15个工作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纳税人申请退抵税(费)额不能大于纳税人已入库税额。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在申报时需将此部分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附表一的“增值税即征即项目列”征(退)税数据中。
7.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的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8.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应当在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纳税人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首次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9.纳税人申请享受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的,应当依法缴纳现住房转让时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完成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应当依法缴纳契税并完成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新购住房为新房的,应当按照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求完成房屋交易合同备案。
出售现住房的时间,以纳税人出售住房时个人所得税完税时间为准。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买住房时间以纳税人购房时契税的完税时间或不动产权证载明的登记时间为准;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买住房时间以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房屋交易合同备案的时间为准。
10.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25.3—111 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
【事项名称】
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
【申请条件】
实行分期预缴、按期汇算结算的纳税人,在清算过程中形成的多缴税款,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抵税费。
以下业务也属于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
1.“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应当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2.对房产税、城镇土地税税源信息修改,以及增值税、消费税申报税款小于预缴税款,导致发生多缴税款。
3.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4.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以及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契税,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退(抵)税申请表》 | 4份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土地增值税清算原因导致 多缴企业所得税的退税 | 房地产企业是否存在后续开发项目 的说明 | 1份 | ||
房地产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 销售收入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额、 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和已经税前 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各年度的适用税率 的书面说明 | 1份 | |||
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限内恢复所占耕地原状的耕地占用税退税 | 复垦验收合格确认书复印件 | 1份 | ||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或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契税退税 | 合同或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
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的契税退税 |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
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契税退税;或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契税退税 | 补充合同(协议)和退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
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 | 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 | 1份 | 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 | |
其他税务机关无法获取相关 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或 完税证明 | 纳税人完税费(缴款)凭证复印件、税务机 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 | 1份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税务机关发现的,10日内办结;
纳税人自行发现的,30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独立核算的发、供电企业当期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或应纳税额小于发、供电环节预缴增值税税额形成多缴增值税时,其不足抵扣部分和多交增值税税额可结转下期抵扣或抵减下期应纳税额。
6.自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起,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7.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的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8.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25.4—112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事项名称】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申请条件】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特定事项产生的留抵税额,按照一定的计算公式予以计算退还,主要包括:
1.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2.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退税。
3.符合条件的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4.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1)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是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下同)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5.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6.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和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申请表》 | 4份 |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退税、符合条件的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填 | ||||||
2 | 《退(抵)税申请表》 | 4份 | 符合条件的其他留抵税额退税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 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 1份 | |||||||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 1份 | ||||||||
进口协议复印件 | 1份 | ||||||||
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 1份 | ||||||||
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退税 | 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 1份 | |||||||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 1份 | ||||||||
购进合同复印件 | 1份 | ||||||||
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 1份 | 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 | |||||||
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纳税人 | 《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 | 1份 | |||||||
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 | 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 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 | 1份 | 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和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退税事项,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其他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事项,10个工作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退税,纳税人应于每月申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其他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提出申请。
6.纳税人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
7.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购进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因购进该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8.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9.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10.申请条件中所述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11.申请条件中所述的增值税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12.申请条件中所述的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13.申请条件中所述的小微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对于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适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时,纳税人的行业归属,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关于以主要经济活动确定行业归属的原则,以上一会计年度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应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比重最高的行业确定。
14.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15.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情形,纳税人应在下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相关留抵退税款。
16.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25.5—113 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
【事项名称】
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
【申请条件】
在我国境内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包括将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连续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将外购的含税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且生产的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全部产品总量的50%以上(含)的,可按实际耗用量计算退还所含已缴纳的消费税。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 应退税额计算表》 | 3份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使用企业初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进口消费税退税的,如前期已向海关申请办理过退税事项 | 上月进口地海关受理的《石脑油、燃料油 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 | 1份 | ||
首次办理或条件发生变化 | 《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资格备案表》 | 1份 |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产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 1份 | |||
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工艺设计方案、装置工艺流程以及相关生产设备情况复印件 | 1份 | |||
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物料平衡图复印件 | 1份 | |||
原料储罐、产成品储罐和产成品仓库的分布图、用途、储存容量的相关资料复印件 | 1份 | |||
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生产装置的全部流量计的安装位置图和计量方法说明,以及原材料密度的测量和计算方法说明复印件 | 1份 | |||
上一年度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分品种的销售明细表 | 1份 | |||
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 | 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 | 1份 | 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20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使用企业申请退税的国内采购的含税石脑油、燃料油,应取得符合规定的成品油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应注明石脑油、燃料油及数量。未取得或发票未注明石脑油、燃料油及数量的,不予退税。
6.使用企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暂停或取消使用企业的退(免)税资格:
(1)注销税务登记的,取消退(免)税资格。
(2)主管税务机关实地核查结果与使用企业申报的备案资料不一致的,暂停或取消退(免)资格。
(3)使用企业不再以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或不再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经申请取消退(免)税资格。
(4)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存在骗取国家退税款的,取消退(免)税资格。
(5)办理备案变更登记备案事项,经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在30日内仍未改正的,暂停退(免)税资格。
(6)未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和《乙烯、芳烃生产装置投入产出流量计统计表》、《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的,暂停退(免)税资格。
(7)不接受税务机关的产品抽检,不能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检测报告的,暂停退(免)税资格。
7.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的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8.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25.6—114 车辆购置税退税
【事项名称】
车辆购置税退税
【申请条件】
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符合免、减税条件但已征税的,以及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情形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车辆购置税。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 | 3份 | ||
2 | 纳税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 | 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
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 | 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 | 1份 | 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15个工作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纳税人身份证件具体是指:单位纳税人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个人纳税人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或者入境的身份证件。
6.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或销售企业,纳税人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的,应退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额=已纳税额×(1—使用年限×10%)
应退税额不得为负数。
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纳税人缴纳税款之日起,至申请退税之日止。未满1年的,按已缴纳税款全额退税。
其他退税情形,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计算退税额。
7.纳税人购置并已完税的应税车辆,纳税人申请车辆购置税退税时,税务机关核对纳税人提供的退车发票与发票电子信息无误后,按规定办理退税;核对不一致的,纳税人换取合规的发票后,依法办理退税申报;没有发票电子信息的,销售方向税务机关传输有效发票电子信息后,纳税人依法办理退税申报。
8.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的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9.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25.7—115 车船税退抵税
【事项名称】
车船税退抵税
【申请条件】
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已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再次征收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车船税。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4份 | |||
2 | 车船税完税凭证 | 1份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 缴款账户 | 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 | 1份 | 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 | |
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 报废、灭失的 | 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 | 1份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20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对已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再次征收的,由再次征收的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受理。
6.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的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7.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8.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26 申报错误更正
3.26.1—116 申报错误更正
【事项名称】
申报错误更正
【申请条件】
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后,发现申报表存在错误,完成修改更正或作废。申报错误更正时(除个人所得税)只能全量更正或者申报作废,不允许差额更正或补充申报。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更正后的相关税(费)种纳税申报表 | 2份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对申报表数据进行作废 | 《申报表作废申请单》 | 1份 |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个人所得税允许增量更正和部分更正:
(1)如纳税人已完成年度申报,不允许更正预缴申报;
(2)年度综合所得申报中有上年度的境外抵免结转时,如更正上年度的综合所得年度申报,应提醒纳税人一并更正本年年度综合所得申报;
(3)同一扣缴义务人连续性综合所得已有下期预缴申报的,可采用部分、增量更正方式进行更正,更正时需采集扣缴义务人更正申报的原因等信息,如年中更正预缴的,也需连带更正后期的预缴申报,并作相应更正的提示信息,对未进行后期更正的,不允许进行正常预缴申报,对更正涉及的纳税人,在更正完成后通知相应的纳税人更正的情况;
(4)限售股已进行清算时,不能更正该人的限售股的扣缴申报。
6.社保费申报错误需要更正时,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作废原申报表,重新申报。针对企业申报后的是否已开票或入库的不同情况,能否作废的规定如下:
(1)当月已申报未开票未入库的,可以作废申报;
(2)当月已申报已开票未入库的,应当作废已开票信息,再进行作废申报;
(3)当月已申报已开票已入库的,不可以作废申报,可以补充申报。
7.申报错误更正后,如涉及补缴税款,税务机关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8.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27 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
3.27.1—117 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
【事项名称】
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
【申请条件】
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对财产和行为税(含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不含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合并申报)进行合并申报,支持不同纳税期限的税种同时申报,实现多税种“一张报表、一次申报、一次缴款、一张凭证”。
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进行财产和行为税的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 2份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纳税人 |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 2份 | ||
申报车船税的纳税人 | 《车船税税源明细表》 | 2份 | ||
申报印花税的纳税人 | 《印花税税源明细表》 | 2份 | ||
申报烟叶税的纳税人 | 《烟叶税税源明细表》 | 2份 | ||
申报契税的纳税人 | 《契税税源明细表》 | 2份 | ||
申报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 《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 | 2份 | ||
申报资源税的纳税人 | 《资源税税源明细表》 | 2份 | ||
申报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 《耕地占用税税源明细表》 | 2份 | ||
申报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 《环境保护税税源明细表》 | 2份 | ||
享受财产和行为税优惠的 纳税人 | 《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 2份 | ||
享受财产和行为税优惠的 纳税人 | 减免税证明材料 | 根据各税种申报规 范确定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后,对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且报送的清算资料完备的,予以受理;对纳税人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的清算资料不全的,应通知纳税人在30日内按规定补证;对不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的清算申请,纳税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撤消。其他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7.财产和行为税纳税义务人在首次申报时,应办理“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
8.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识别号及该纳税人当期有效的税源明细信息自动生成《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