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劳务免退税申报
发布时间:2023-08-25 16:37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事项名称】
出口货物劳务免退税申报
【申请条件】
出口货物劳务免退税申报事项包括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视同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对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退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的,其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和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
实行免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后,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
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日期,按以下原则确定: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属于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1.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
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核准是指外贸企业以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方式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在海关报关并实际离境后于规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免退税申报,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核准手续。
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核准业务中的出口货物除出口企业常规性出口货物外,还包括经保税区仓储企业出口货物、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出口货物、边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
2.视同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
视同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核准的货物范围包括: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货物、境外实物投资出口货物、对外援助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销售给特殊区域货物、进入列名出口监管仓库的国内货物、免税品经营企业运入海关监管仓库货物、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免税店销售货物、融资租赁货物、销售横琴、平潭企业的货物、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出口货物等。
3.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退税申报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退税申报是指出口企业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业务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免退税申报。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业务类型包括:修理修配船舶、其他进境复出口货物以及航线维护(航次维修)。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横琴、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7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二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办理材料】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电子数据 | 1份 | ||
2 | 1份 | |||
3 | 1份 | |||
4 |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 1份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 | 收汇材料 | 1份 | 收汇材料指《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对于已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为银行收汇凭证或者结汇水单等凭证;出口货物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委托出口并由受托方代为收汇,或者委托代办退税并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为收汇的,可提供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对于视同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按照《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确定 | |
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情形 | ||||
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的,自税务机关书面通知起24个月内提交 | ||||
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和出口日期期间,若海关调整商品代码,导致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与调整后的商品 代码不一致的 | 1份 | |||
属于应税消费品的应报送 | 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 1份 | ||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货物 | 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复印件,出口企业如属于分包单位的,应补充提供分包合同(协议)复印件 | 1份 | ||
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 商务部及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境外投资的文件副本复印件 | 1份 | ||
境外带料加工 |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 1份 | ||
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 | 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 仅需填报电子证明编号等信息 | ||
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复印件 | 1份 | |||
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复印件 | 1份 | |||
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 1份 | |||
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 1份 | |||
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报送与中标企业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复印件 | 1份 | |||
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 | 列明销售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销售金额并经外轮、远洋国轮船长签名的出口发票 | 1份 | ||
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 | 1份 | |||
出口自用旧设备免退税申报电子数据 | 1份 | |||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 1份 | |||
融资租赁出租方申报融资租赁货物退税 | 购进融资租赁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 1份 | ||
融资租赁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的,还应提供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海关 (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 1份 | |||
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期在5年(含)以上的融资租赁合同复印件(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复印件 | 1份 | |||
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提供向海洋工程结构物承租人收取首笔租金时开具的发票 | 1份 | |||
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提供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收货清单 | 1份 | |||
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通过保税区仓储企业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 | 供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或保税区仓储企业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 1份 | ||
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国际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 加盖免税店报关专用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 1份 | ||
海关对免税店销售货物的核销证明 | 1份 | |||
横琴、平潭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其他地区购买货物的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 | 区外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申报电子数据 | 1份 | ||
加盖海关印章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复印件 | 1份 | |||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 1份 | |||
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 (属应税消费品的报送) | 1份 | |||
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 | 1份 | |||
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 | 1份 | |||
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 1份 | |||
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 1份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1.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2.管理类别为二类的出口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3.管理类别为三类的出口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4.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5.对需要排除相关疑点及其他按规定暂缓退税的业务不受办结手续时限的限制。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无纸化企业只应报送通过税控数字证书签名后的申报电子数据,相关纸质申报资料留存备查。
6.(1)纳税人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下列备案单证妥善留存,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①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
②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
③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
纳税人无法取得上述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纳税人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2)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留存保管上述备案单证。选择纸质化方式的,还需在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中注明备案单证的存放地点。
(3)税务机关按规定查验备案单证时,纳税人按要求将影像化或者数字化备案单证转换为纸质化备案单证以供查验的,应在纸质化单证上加盖企业印章并签字声明与原数据一致。
7.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附件1)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附件2)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包括:
(1)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的,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材料。
(2)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或者货物、原材料生产商等第三方证明材料。
(3)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材料、货物运输等第三方证明材料。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5)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以下任一资料: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进口商所在地破产清算机构出具的证明、债权申报证明。
(6)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资料。
(7)因溢短装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
(8)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
(9)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提供相关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险理赔单据、赔款入账流水等资料。
(10)因其他原因的,提供合理的佐证材料
8.除办理材料中提及的需报送收汇材料的情况,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无需报送收汇材料,留存举证材料备查即可。税务机关按规定需要查验收汇情况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收汇材料。
9.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未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在发生相关情形的次月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
(1)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未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2)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
(3)未按本条规定留存收汇材料。
纳税人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本公告施行前已发生上述情形但尚未处理的出口货物,应当按照本项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已按规定处理的出口货物,待收齐收汇材料、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10.纳税人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11.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收汇材料为虚假或者冒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第八条所述出口货物,不包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2目除外)所列的视同出口货物,以及易货贸易出口货物、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13.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等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
14.为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出口退(免)税政策及管理要求的更新情况、出口退(免)税业务申报办理进度,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免费提供出口退(免)税政策更新、出口退税率文库升级、尚有未用于退(免)税申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已办结出口退(免)税等提醒服务。纳税人可自行选择订阅提醒服务内容。
15.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