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28 09:39 |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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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财税〔2023〕34号
【成文日期】2023-8-18
【是否有效】全文有效
广东省、深圳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深圳市税务局:
为继续支持粤港澳大湾区(以下简称大湾区)建设,现就大湾区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和补贴办法,按照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适用范围包括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和肇庆市等大湾区珠三角九市。
四、本通知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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