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热点问答(2023年8月)

发布时间:2023-09-13 16:46访问次数: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政策篇

一、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 年第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减免增值税政策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 年第1号)

相关链接:2023税惠政策全解读③丨热点问答!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

三、现行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内容是什么?

答: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四、小型微利企业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五、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有何税收优惠?

答: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六、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有何税收优惠?

答: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七、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有何税收优惠?

答: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八、企业招用重点群体有何税收优惠?

答: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相关链接:【图解】一图了解: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

九、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如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需要留存什么资料?

答:1.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

(1)脱贫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

(2)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先申领《就业创业证》。失业人员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为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可凭毕业证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申领后,相关人员可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未完成“两证整合”的还须持《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5 号)的规定,核实其是否享受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

2.企业招用重点群体:

享受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持下列材料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

(1)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创业证》(脱贫人口不需提供)。

(2)企业与招用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依法为重点群体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通过内部信息共享、数据比对等方式审核的地方,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招用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变更申请。

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享受本项优惠的,由企业留存以下材料备查:

(1)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招用脱贫人口无需提供)。

(2)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3)《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文件依据: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优惠政策指引(1.0)

相关链接:上新!《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1.0)》电子书来了

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如何申报享受优惠?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需要留存什么资料?

答:1.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申报时,注明其退役军人身份,并将《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留存备查。

2.企业招用退役士兵: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

(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优惠政策指引(1.0)

十一、2023年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新政策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十二、企业预缴申报时,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7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

十三、企业预缴申报时,应如何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或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

十四、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具体规定是什么?如何申报享受?

答: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十五、2023年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十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与税控设备开具的纸质发票在票面上有什么区别?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与现行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比,主要区别在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后,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密码区将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以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操作篇

十七、企业收到“优化纸质发票开票渠道”的短信或电话通知,未开具的空白纸质发票如何处理?

答:优化纸质发票开票渠道不强制缴销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领取的仍未开具的空白纸质发票。

数电票试点纳税人可以在税控设备内将已领用的纸质结存发票开具完毕并完成验旧,再次申领的纸质发票将切换为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不再使用原税控设备开具。

试点纳税人如有需要,可通过作废并验旧原税控设备中未开具的空白结存纸质发票,再次申领纸质发票后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

十八、企业收到“优化纸质发票开票渠道”的短信或电话通知,税控设备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缴销税控设备。若选择暂不缴销税控设备每个月仍需抄报税清卡。

十九、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发票是否需要进行号码段分配才能开具发票?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设置普通开具模式和多窗口开具模式。普通开具模式下领取发票后,开票员即可使用,无需分配号段。多窗口开具模式下,领取发票后,可以进行号段分配,分配后开票员可用于开具发票。

纳税人可自行切换开具模式,当纳税人存在多个开票员需要开具数电纸质发票时,纳税人需要开启多窗口开具模式。多窗口开具模式与现行税控系统的主分开票机开具模式相似,应用此开具模式的开票企业主要是总分机构类企业,如石油、电力、连锁销售等企业,也包括其他开票量较大、开票点较多的企业。

二十、企业收到“优化纸质发票开票渠道”的短信或电话通知了,现在新领取纸质发票后,无法读入到税控设备中,应如何处理?

答:自2023年8月起,原使用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即税控设备,包括税务Ukey、金税盘、税控盘)开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纸质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将分批次逐步切换至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试点纳税人在税控设备内将已领用的纸质结存发票开具完毕并完成验旧或者通过作废并验旧原税控设备中未开具的空白结存纸质发票,纸质发票结存为0,再次申领的纸质发票将切换为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不再使用原税控设备开具。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发票具体操作步骤:开票员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开票业务】→【蓝字发票开具】→【立即开票】,点击【纸质发票】,选择发票票类,根据需要选择特定业务/差额征税/减按征税等项目,点击【确定】,进入发票填开界面,相关信息填写完成,即开具纸质发票。

二十一、如何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发票?

答: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开票业务】→【蓝字发票开具】→【立即开票】,点击【纸质发票】,选择发票票类,根据需要选择特定业务/差额征税/减按征税等项目,点击【确定】,进入发票填开界面,相关信息填写完成,即开具纸质发票。

二十二、开具数电票后打印发票提示未检测到打印服务该怎么办?

答:开具数电票时,如果电脑安装打印控件成功后点击打印仍提示“本机未检测到打印服务”,常见原因:(1)浏览器安全设置原因;(2)纳税人安装控件版本有误,旧版本控件未卸载干净。

解决方法:

(1)检查电脑是否成功安装打印控件。如果未安装打印控件,请点击提示内的“下载打印程序”按钮完成安装,如下图:

(2)确认安装完毕控件后,完成浏览器安全设置。

步骤1

步骤2

步骤3

步骤4

(3)已进行安全设置,仍提示非最新版本,卸载旧版本后,选择最新控件,点击鼠标右键,点击以管理员身份运行,重新安装最新控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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