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淮税一稽送达公告〔2023〕01045号
| 发布时间:2023-09-25 10:50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洪泽天焕运输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见附件),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 9 月 25 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税一稽罚〔2023〕20号
洪泽天焕运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29339255977A)
经我局(所)于2023年03月19 日至2023年09月21日对你(单位)(地址:淮安市洪泽县岔河镇江淮东路10号 )2019年01月01 日至2019年12月31 日发票的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查明你单位存在下述违法事实:
违法事实1: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
1、进项税额未转出
你单位2019年9月接受东营万全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91370521MA3CEW808D)定性虚开5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700192130、发票号码:05744721-05744774),金额5300004.76元,税额477000.24元,价税合计5777005元,于当月申报抵扣,未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2、运输企业购进液化气不符合常规
你单位为道路运输企业,上游发票品名是“*柴油*车用柴油(VI)和*乙醇汽油*乙醇汽油”,接受东营万全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5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为“*液化气*液化气”,共计945.5吨,价税合计额5777005元,数量大与运输业务特征常规不符。
3、资金支付异常
通过查询你单位在2019年银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3622*******5350)资金往来明细,没有与东营万全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资金往来。
4、上游企业东营万全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虚假注册
东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查实“东营万全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存在虚假注册、无实际经营地址、没有实际经营业务,交易资金不真实并形成资金回流,虚开增值税发票后走逃失联,属典型虚开”。
鉴于你单位已注销,无法取得生产经营及财务资料,无法了解实际生产经营状况。根据以上证据认定2019年9月接受东营万全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5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发票。
违法事实2: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2019年1月你单位开具给郑州诺邦达物流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66份,金额6190454.44元,税额619045.56元,价税合计6809500元;
2019年3月和9月开具给中州智惠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13份,金额10931616.87元,税额1006390.97元,价税合计11938007.84元。
以上合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79份,金额17122071.31元,税额1625436.53元,价税合计18747507.84元。
经查询,中州智惠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为郑州诺邦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建平。
经核查2019年洪泽天焕运输有限公司对公账户103622*******5350、法定代表人刘涛621558*******8125账户发现。你单位接收以上2户企业资金3311120元,远低于开票金额。转账资金的80.87%,即2677788元分多笔于收款当日经刘涛621558*******8125账户回流至刘建平622845*******7474账户。
2、2019年洪泽天焕运输有限公司开具给常州久远物流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45份,金额4292082.4元,税额404437.6元,价税合计4696520元。
经查询,常州久远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谢昊,为注销状态。
经核查洪泽天焕运输有限公司对公账户103622****5350、法定代表人刘涛621558*******8125账户,2019年常州久远物流有限公司共转账4430000元至洪泽天焕运输有限公司对公账户,转账资金与开票金额不一致。另发现回流至久远物流法定代表人谢昊622848*******4279账户资金4064000元,回流占比91.74%。
3、2019年洪泽天焕运输有限公司开具给常州市吾运运输有限公司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29份,金额2724682.05元,税额254087.95元,价税合计2978770元。
经查询,常州市吾运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毛俊杰。
经核查洪泽天焕运输有限公司对公账户103622*******5350、法定代表人刘涛621558*******8125账户,2019年常州市吾运运输有限公司共转账2978770元至洪泽天焕运输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其中回流至常州市吾运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俊杰622848*******1719账户资金2036320元,回流占比68.36%。
4、2019年5月16日洪泽天焕运输有限公司开具给常州德世隆通物流有限公司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金额1297247.7元,税额116752.3元,价税合计1414000元。
经查询,常州德世隆通物流有限公司为注销状态,法定代表人为蒋波,股东为岳峰。
经核查洪泽天焕运输有限公司对公账户103622*******5350、法定代表人刘涛621558*******8125账户,2019年常州德世隆通物流有限公司共转账1414000元至洪泽天焕运输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回流至常州德世隆通物流有限公司股东岳峰622848*******1719账户资金814000元,回流占比57.57%。
5、2019年7月18日洪泽天焕运输有限公司开具给北京鑫亿伟业物流有限公司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金额550458.72元,税额49541.28元,价税合计600000元。
经查询,北京鑫亿伟业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艾明旺。
经核查洪泽天焕运输有限公司对公账户103622*******5350、法定代表人刘涛621558*******8125账户,2019年北京鑫亿伟业物流有限公司共转账600000元至天焕运输对公账户,回流至北京鑫亿伟业物流有限公司法人艾明旺622622*******6964账户资金550000元,回流占比91.67%。
(二)违法证据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协查编号1000000121121031335,接受东营万全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91370521MA3CEW808D)定性虚开5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调查取证材料,包括:委托方《案情介绍》、《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用以证明你单位接受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虚开。
证据二:2019年1-12月洪泽天焕运输有限公司103622*******5350对公账户、法定代表人刘涛621558*******8125账户、东营万全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长青622845*******6515、6228451*******5077账户资金流水,用以证明你单位虚开发票资金支付异常。
证据三:下游5户企业中州智惠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诺邦达物流有限公司)、常州久远物流有限公司、常州市吾运运输有限公司、常州德世隆通物流有限公司、北京鑫亿伟业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投资方情况,用以证明你单位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资金回流。
证据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用以证明已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已造成不缴、少缴税款的结果。
证据五:《增值税发票虚开情况明细表》,用于证明你单位对外开具发票情况。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上述事实,对你单位拟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1、关于你单位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之规定,你单位应补增值税2019年9月份增值税477000.2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95〕19号)第一、二、三、四条之规定,你单位应补2019年9月份城市维护建设税33390.0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0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行为,定性偷税,处查补税款510390.26元1倍罚款计510390.26元。
2、关于你单位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决定处290000元处罚。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800,390.26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洪泽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