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公告

淮税一稽送达公告〔2023〕01046 号
发布时间:2023-09-28 09:49 访问次数: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字体:[ 大 ][ 中 ][ 小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淮安市建途纺织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文书号见附件),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9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淮税一稽税通〔2023〕4058号

淮安市建途纺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04MA1TAD996R):

对你(单位)(地址:淮安市淮阴区刘老庄镇古寨工业区)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3年11月3日之前作出税务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理决定: 

违法事实: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你单位无生产经营场所且已走逃

2023年7月19日,检查组按照预案统一进场突击检查(现场已使用执法记录仪),你单位注册地址淮安市淮阴区刘老庄镇古寨工业区无你单位;淮安市淮阴区刘老庄镇经济发展和建设局工作人员朱某表示该地址无你单位。检查人员联系税务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瞿海啸已停机,检查人员联系办税人员李某称早已离职。

2、通过虚填列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抵扣

通过税收大数据管理平台查询,你单位2018-2022年度通过虚填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分别为:2018年度572910元、2019年度975424.86元、2020年度1078978.32元、2021年度1116633.6元、2022年度98208元,合计3842154.78元。

3、取得的电费发票虚假,无实际电力费用支出

你单位接受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淮安供电分公司2020年8月25日开具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93130,发票号22823305),物品名称:*供电*售电,价税合计130597.65元,2021年11月26日开具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211130,发票号16648397),物品名称:*供电*售电,价税合计158964.25元。从供电部门取得证据表明:电费发票上的用户编号2102388823从2014年4月10日至2022年3月4日期间属于淮安市恒逸纺织有限公司,2022年3月4日起变更为淮安市海欣纺织有限公司,该用户编号不属于你单位,证明检查所属期间你单位并无实际电力费用支出。

4、存在购货大额货款未支付、销货大额货款未收款情形

检查人员通过你单位对公银行账户(开户行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里支行,账号320801******5883)资金流水与上、下游单位开票情况,你单位收到上游北京开雅宝纺织有限公司(系“天津&2023cthdj”虚开骗税团伙案已立案案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价税合计1219002元,但银行流水中并未发现有向北京开雅宝纺织有限公司支付款项的记录。你单位向下游绍兴市布侣纺织品有限公司开具发票价税合计2145556元,银行流水中未发现有收到款项的记录。

通过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瞿海啸、王某等涉嫌人员银行账户资金情况进行调查取证:你单位存在收到绍兴丰晶纺织品等下游企业打入的款项后,当日立即将款项全额转入王某个人账户,同日再由王某账户分散转入其他几十个人账户的情形。上述资金进出不符合企业经营规律,收付异常。

5、无固定资产及期间费用金额低无法支撑销售额对应生产经营能力

经查询金税三期系统,你单位财务报表显示年均只有管理费用几万元不等,无财务、销售费用,资产负债表显示固定资产为99600元。经异地协助平台查询,2020年11月14日你单位从吉林省凯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购进设备取得普通发票(发票代码2200174320,发票号码05741495)价税合计99600元,已证实虚开,证明你单位无固定资产。

以上违法事实,拟作以下处理: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规定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你单位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562份,金额 52253642.74元,税额6966376.34元,价税合计59220019.08元,(详见虚开发票清单),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规定,你单位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涉嫌犯罪,拟移送公安查处。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三十八条规定,对你(单位)的处理决定,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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