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宿豫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关于责令2023年8月未申报纳税人限期改正的公告
| 发布时间:2023-09-05 09:15 | 来源: 宿豫区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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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久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等67户纳税人:
你单位申报期2023年8月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现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天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规定,限你单位见到本公告后15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宿豫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
如对本《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不服,可自收到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宿豫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宿豫区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宿豫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202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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