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太仓市税务局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太税强扣〔2024〕2号
发布时间:2024-01-17 19:04访问次数:来源: 太仓市税务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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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你(单位)(地址:太仓市双凤镇中市南路1号) 欠缴所属期2021年10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的应缴纳税款(大写)贰拾万零壹仟零壹拾壹元零柒分(¥:201011.07)元(文书号:太税娄东税通〔2023〕4637号),限2023年11月3日前缴纳,逾期仍未缴纳,2023年12月7日我局发出《催告书》(文书号:太税娄东强催〔2023〕30号,限10日内缴纳欠缴的所属期2021年10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的应缴纳税款(大写)贰拾万零壹仟零壹拾壹元零柒分(¥:201011.07)元,逾期仍未履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太仓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4年1月17日起从你(单位)的存款账户(账号:32058************07695)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款(大写):壹拾玖万肆仟柒佰肆拾元叁角柒分(¥194,740.37)

滞纳金(大写):贰万叁仟玖佰陆拾贰元肆角柒分(¥23,962.47)

罚款(大写):零元整(¥0.00)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零元整(¥0.00)

合计(大写):贰拾壹万捌仟柒佰零贰元捌角肆分(¥218,702.84)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太仓市税务局

202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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