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太仓市税务局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太税强扣〔2024〕2号
| 发布时间:2024-01-17 19:04 | 来源: 太仓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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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圣意德建筑门窗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585MA222RW00M)
鉴于你(单位)(地址:太仓市双凤镇中市南路1号) 欠缴所属期2021年10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的应缴纳税款(大写)贰拾万零壹仟零壹拾壹元零柒分(¥:201011.07)元(文书号:太税娄东税通〔2023〕4637号),限2023年11月3日前缴纳,逾期仍未缴纳,2023年12月7日我局发出《催告书》(文书号:太税娄东强催〔2023〕30号,限10日内缴纳欠缴的所属期2021年10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的应缴纳税款(大写)贰拾万零壹仟零壹拾壹元零柒分(¥:201011.07)元,逾期仍未履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太仓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4年1月17日起从你(单位)的存款账户(账号:32058************07695)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款(大写):壹拾玖万肆仟柒佰肆拾元叁角柒分(¥194,740.37)
滞纳金(大写):贰万叁仟玖佰陆拾贰元肆角柒分(¥23,962.47)
罚款(大写):零元整(¥0.00)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零元整(¥0.00)
合计(大写):贰拾壹万捌仟柒佰零贰元捌角肆分(¥218,702.84)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太仓市税务局
202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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