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第十六条规定,税务机关决定终止与下列代征人的委托代征协议,现将代征人的代征资格终止和原《委托代征协议书》中的内容予以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海安市税务局终止委托代征2024年第1期公告清单.pdf
国家税务总局海安市税务局
2024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