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淮税二稽送达公告〔2024〕4006号
发布时间:2024-01-25 13:47访问次数: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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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二稽处〔2024〕12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二稽处〔2024〕12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年1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二稽处〔2024〕12号



江苏创辉科教设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033308798208)

我局(所)于2023年5月4日至2023年12月18日对你(单位)(地址:淮安市淮安区施河镇工业园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相关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检查人员根据查询你单位银行账户,开户行: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0941,开户行:华夏银行淮安分行营业部,账号:****1875,发现你单位在2017年收到多笔内蒙古、安徽等省市教育局、财政局汇款,汇款明细摘要多为支付教学设备款,经查询金三系统,并没有对应的发票信息。检查人员于2023年5月24日向巴彦淖尔市税务局稽查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稽查局等多家稽查局发出协查取证函,根据各稽查局调查回函发现,你单位开具的发票系为套打,具体明细如下:

1.根据巴彦淖尔市税务局稽查局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财政支付凭证复印件、采购合同复印件等资料,2017年生产经营期间,你单位向巴彦淖尔市教育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总校、杭锦后旗陕坝小学、五原县银定图中心校等多家学校共计开具2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346,979.64元(系统内开具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331,700.00元),确认增值税套打发票价税合计额为1,015,279.64元,另外收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第十中学、杭锦后旗奋斗中学、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总校购买设备款776,750.00元,有采购合同及支付凭证但未提供对应发票,确认未开票收入合计额776,750.00元。

2.根据鄂尔多斯市税务局稽查局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财政支付凭证复印件、采购合同复印件等资料,2017年生产经营期间,你单位向达拉特旗第十三幼儿园、达拉特旗实验小学等学校开具5张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908,613.00元。确认增值税套打发票价税合计额为908,613.00元。

3.呼伦贝尔市税务局稽查局回函,由于鄂伦春自治旗财政局库房多次合并移动,无法提供需要调取的资料。

4.根据六安市税务局稽查局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财政支付凭证复印件、采购合同复印件等资料,2017年生产经营期间,你单位向裕安区教育局、六安市叶集区洪集中心小学等学校开具9张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2,270,000.40元,确认增值税套打发票价税合计额为2,270,000.40元。

5.根据马鞍山市税务局稽查局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财政支付凭证复印件、采购合同复印件等资料,2017年生产经营期间,你单位向和县功桥镇初级中学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张,价税合计135,000元,确认增值税套打发票价税合计额为135,000元。

6.根据乌兰察布市税务局稽查局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财政支付凭证复印件、采购合同复印件等资料,2017年生产经营期间,你单位向卓资县卓资山镇北完小、卓资县二中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5张,价税合计1,147,566元,确认增值税套打发票价税合计额为1,147,566元。

7.根据宿迁市洋河实验小学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财政支付凭证复印件、采购合同复印件等资料,2017年生产经营期间,你单位向宿迁市洋河实验小学开具增值税普票1张,价税合计98,330元,确认增值税套打发票价税合计额为98,330元。

8.根据句容市宝华中学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财政支付凭证复印件、采购合同复印件等资料,2017年生产经营期间,你单位向句容市宝华中学开具增值税普票1张,价税合计22,050元,确认增值税套打发票价税合计额为22,050元。

你单位2017年间存在采取套打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方式隐瞒销售收入的情况,套打增值税普通发票合计44张,金额5,433,824.39元,税额163,014.65元,价税合计5,596,839.04 元,未开票收入合计776,750.00元,隐瞒销售收入(含税)合计6,373,589.04元。以上收入少缴增值税186,012.21元,少缴的增值税未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3,020.85元,未缴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9,300.61元。

按签订合同收入合计,应申报收入8,578,106.00 元,已申报收入296,792.63元,少缴纳印花税2,484.43 元。

你单位已走逃失联,无法提供相关涉税账簿资料,通过套打增值税普通发票隐瞒销售收入(含税)合计6,373,589.04元,无法提供对应的成本费用总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八条之规定,按应纳税所得率4%,核定你单位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2017年实际销售收入6515669.05元,应纳税所得额260626.76元,应纳所得税税额26062.68元,已纳税额217.69元,应补所得税税额25844.99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淮安分行营业部资金流水,证明你单位取得设备款。

证据二:财务负责人周顶军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2017年发票开具、纳税申报情况。

证据三:2017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证明2017年纳税申报情况。

证据四:相关省市稽查局提供相关学校收到的你单位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财政支付凭证复印件;相关采购合同复印件等,证明你单位通过套打、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方式隐瞒销售收入,未申报纳税。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之规定,追缴增值税186,012.21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3,020.85元。

3.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之规定,追缴教育费附加5,580.37 元、地方教育附加3,720.24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三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八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之规定,追缴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25844.99元。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追缴2017年度印花税2,484.43元。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上述应追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7.你单位出于不缴、少缴税款的目的而采取购买、持有、参与制造伪造的发票的手段,其行为系伪造增值税发票。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730号令修改)、《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公发[2002]第015号)第三条之规定,移送公安查处。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定性偷税。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淮安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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