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淮税二稽送达公告〔2024〕4007号
发布时间:2024-01-25 13:50 |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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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淮税二稽罚〔2024〕7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淮税二稽罚〔2024〕7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年1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税二稽罚〔2024〕7号
江苏创辉科教设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033308798208)
经我局(所)于2023年07月31 日至2024年01月17日对你单位(地址:淮安市淮安区施河镇工业园区)2017年01月0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增值税等的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检查人员根据查询你单位银行账户,开户行: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0941,开户行:华夏银行淮安分行营业部,账号:****1875,发现你单位在2017年收到多笔内蒙古、安徽等省市教育局、财政局汇款,汇款明细摘要多为支付教学设备款,经查询金三系统,并没有对应的发票信息。检查人员于5月24日向巴彦淖尔市税务局稽查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稽查局等多家稽查局发出协查取证函,根据各稽查局调查回函发现,你单位开具的发票系为套打,具体明细如下:
1.根据巴彦淖尔市税务局稽查局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财政支付凭证复印件、采购合同复印件等资料,2017年生产经营期间,你单位向巴彦淖尔市教育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总校、杭锦后旗陕坝小学、五原县银定图中心校等多家学校共计开具2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346,979.64元(系统内开具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331,700.00元),确认增值税套打发票价税合计额为1,015,279.64元,另外收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第十中学、杭锦后旗奋斗中学、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总校购买设备款776,750.00元,有采购合同及支付凭证但未提供对应发票,确认未开票收入合计额776,750.00元。
2.根据鄂尔多斯市税务局稽查局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财政支付凭证复印件、采购合同复印件等资料,2017年生产经营期间,你单位向达拉特旗第十三幼儿园、达拉特旗实验小学等学校开具5张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908,613.00元。确认增值税套打发票价税合计额为908,613.00元。
3.呼伦贝尔市税务局稽查局回函,由于鄂伦春自治旗财政局库房多次合并移动,无法提供需要调取的资料。
4.根据六安市税务局稽查局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财政支付凭证复印件、采购合同复印件等资料,2017年生产经营期间,你单位向裕安区教育局、六安市叶集区洪集中心小学等学校开具9张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2,270,000.40元,确认增值税套打发票价税合计额为2,270,000.40元。
5.根据马鞍山市税务局稽查局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财政支付凭证复印件、采购合同复印件等资料,2017年生产经营期间,你单位向和县功桥镇初级中学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张,价税合计135,000元,确认增值税套打发票价税合计额为135,000元。
6.根据乌兰察布市税务局稽查局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财政支付凭证复印件、采购合同复印件等资料,2017年生产经营期间,你单位向卓资县卓资山镇北完小、卓资县二中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5张,价税合计1,147,566元,确认增值税套打发票价税合计额为1,147,566元。
7.根据宿迁市洋河实验小学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财政支付凭证复印件、采购合同复印件等资料,2017年生产经营期间,你单位向宿迁市洋河实验小学开具增值税普票1张,价税合计98,330元,确认增值税套打发票价税合计额为98,330元。
8.根据句容市宝华中学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财政支付凭证复印件、采购合同复印件等资料,2017年生产经营期间,你单位向句容市宝华中学开具增值税普票1张,价税合计22,050元,确认增值税套打发票价税合计额为22,050元;你单位2017年间存在采取套打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方式隐瞒销售收入的情况,套打增值税普通发票合计44张,金额5,433,824.39元,税额163,014.65元,价税合计5,596,839.04 元,未开票收入合计776,750.00元,隐瞒销售收入(含税)合计6,373,589.04元。
你单位已走逃失联,无法提供相关涉税账簿资料,通过套打增值税普通发票隐瞒销售收入(含税)合计6,373,589.04元,无法提供对应的成本费用总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八条之规定,按应纳税所得率4%,核定你单位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2017年实际销售收入6515669.05元,应纳税所得额260626.76 元,应纳所得税税额26062.68 元,已纳税额217.69元,应补所得税税额 25844.99 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淮安分行营业部资金流水,证明你单位取得设备款。
证据二:财务负责人周顶军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2017年发票开具、纳税申报情况。
证据三:2017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证明2017年纳税申报情况。
证据四:相关省市稽查局提供相关学校收到的你单位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财政支付凭证复印件、相关采购合同复印件等,证明你单位通过套打、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方式隐瞒销售收入,未申报纳税。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六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定性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截止税务机关发现其违法事实已满五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对补缴的企业所得税25844.99元处以1倍罚款25844.99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5,844.99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淮安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