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崇川区税务局
关于送达《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的公告

通税崇 送达公告〔2024〕1号
发布时间:2024-01-03 14:44访问次数:来源: 南通市崇川区税务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南通宇铭物流有限公司: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崇川区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崇税社征字〔2023〕1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崇川区税务局

2024年1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崇川区税务局

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

崇税 社征字〔2023〕1号


用人单位全称:南通宇铭物流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MA1YB2HY1U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姚凤侠

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身份证)3421**********5868

单位地址 :南通市崇川区深南路128号财富大厦一楼106

南通宇铭物流有限公司:

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核定的金额,你单位应缴未缴所属期2023年6月至2023年6月的工伤保险费1708.5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四条、第十条规定,你(单位)应当依法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上述社会保险费。

2023年10月9日,我局依法作出《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崇川区税务局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崇税社清缴字〔2023〕1号),并依法公告送达,你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现作出如下强制征缴决定:

请你单位收到本决定后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缴纳欠缴所属期2023年6月至2023年6月的工伤保险费人民币壹仟柒佰零捌元伍角捌(¥1708.58元)和自欠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起诉。如对本决定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崇川区税务局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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