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服务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3-12-29 | 答复时间:2024-01-03 |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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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内容:
中国企业A在境内为境外企业B(比如新加坡)提供的企业管理服务,比如协助B企业与其客户进行沟通、提供市场咨询等,B企业业务完全在境外发生。中国企业A收取的管理服务费是否适用“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6.商务辅助服务”免征增值税?
答复内容: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
6.商务辅助服务。
……
七、本规定所称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
(一)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二)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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