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淮税二稽送达公告〔2024〕4005号
发布时间:2024-01-05 15:12访问次数: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淮安拓宝建材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二稽处〔2024〕6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二稽处〔2024〕6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年1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二稽处〔2024〕6号



淮安拓宝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03MABMEG023D)

我局(所)于2023年9月4日至2024年1月3日对你(单位)(地址:淮安市淮安区朱桥镇工业集中区朱宝路55号)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增值税发票违法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你单位注册地址虚假,企业实际控制人失联,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

检查人员电话联系你单位法人陈宝峰,提示该号码为空号;根据办税人员高磊陈述,你单位由廖总(姓名不清楚)负责与昇茂公司高磊对接相关发票开具事宜,通过微信告知开票内容和金额,昇茂公司按照其要求去开具发票,对于你单位实际经营业务并不知情,没有联系过你单位的其他人员,廖总于2023年5月份已经联系不上。检查人员到你单位注册地址查找,经淮安市淮安区朱桥镇人民政府确认,税务登记地址没有你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已将你单位认定为非正常户。

2、纳税申报异常

企业自成立以来,你单位申报税款所属期2022年5月至2022年6月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792450.79元,当期应纳税额398108.61元,税款所属期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为0申报,2023年7月以后没有申报记录。

截至目前税务系统显示你单位欠缴所属期2022年5月至2022年6月税费合计412275.11元。

3、你单位银行资金异常。

经查,你单位税务系统中无对公银行账户登记信息,根据你单位开具发票中收款银行账号查询(建设银行淮安市楚州支行、32050172683*******25),发现你单位自成立以来到目前共资金流入14573360.87元、资金流出14573347.8元,通过汇款名称与你单位下游企业交易明细进行比对,进出资金汇款名称与你单位下游交易企业名称全不一致,且资金快进快出。

4、生产经营不真实。

经查,你单位无生产经营场所,无实际经营人员,逃避缴纳税款,登记银行账号虚假,实际经营资金不匹配,不符合正常企业的经营状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银行账户登记信息截图

2、银行账号查询流水;

3、企业上、下游发票明细清单

4、相关单位情况说明

5、申报情况明细表和欠税情况信息

6、银行账号查询结果

7、税务登记表

8、企业非正常户认定截图

9、电话记录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1、你单位属虚假注册,无实际经营场所,经营活动不真实,在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并开具后实际控制人走逃,未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缴纳税款,实际经营资金收付不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64号修订)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你单位在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情况下,于2022年5月19日对福州汉儒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电子专票2份,发票代码032002000113,发票号码03013885-03013886;于2022年5月25日对福州科元梦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电子专票17份,发票代码032002000113,发票号码03013887-03013903;于2022年6月14日对福州孟庆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电子专票15份,发票代码032002000113、发票号码03013904、03014791-03014804,增值税专票5份,发票代码3200214130,发票号码20653853-20653857;开票金额合计3792450.79元,税额493018.56元,价税合计4285469.35元,上述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均为虚开发票。

2、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公发[2002]第015号)的规定,对该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行为,建议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四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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