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四十一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的规定,现宣布以下非正常户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具体名单详见附件。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公告清单(2024年10月).xls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2024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