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1号)的规定,下列纳税人已认定为非正常户(具体名单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告。
附件:丹阳局:国家税务总局丹阳市税务局非正常户公告(2024年10月).xlsx
国家税务总局丹阳市税务局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