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11-14 08:32 |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发布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
【成文日期】2024-11-13
【是否有效】全文有效
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降低0.5个百分点。调整后,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5%,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西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0.5%(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4年11月1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