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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关于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通税开送达公告〔2024〕21号
发布时间:2024-11-18 09:13 |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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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核定金额,你单位2023年12月至2023年12月的社会保险费,共计1688.51元;2024年1月至2024年9月的社会保险费,共计15196.59元尚未申报缴纳。请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补缴所欠的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逾期不缴纳,我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和八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理。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通开税社清缴字〔2024〕3012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罗向阳 陈丛中 联系电话:0513-89192978
附件:社保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南通汇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pdf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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