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非正常户公告清册(2024年10月).pdf
国家税务总局高邮市税务局
202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