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办法(试行)》第19条和《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第28条的规定,现将全县税务机关认定的社会保险费非正常户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滨海县税务局社保费非正常户公告(2024年第7期).xls
国家税务总局滨海县税务局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