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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滨海县税务局非正常户公告(2024年11月)
发布时间:2024-12-10 08:44 | 来源: 滨海县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规定,截至2024年11月30日,下列纳税人已被国家税务总局滨海县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纳税人(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告。其应纳税款仍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追究追征。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滨海县税务局非正常户公告(2024年11月).xlsx
国家税务总局滨海县税务局
202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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