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被执行单位宜兴市东创塑业有限公司进行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因无法以直接、委托或邮寄方式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宜兴市东创塑业处理决定书.pdf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