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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税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4-12-17 10:43 | 来源: 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纳税人:(名单详见附件)
你单位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限你单位于2025年1月1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接受税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将本《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不服,可自收到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地址:泰州市药城大道789号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税务局
202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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