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关于送达2024年11月《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12-17 11:09 |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等111户单位:
你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解缴)相关税费(详见附件:2024年11月催缴文书公告送达名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一)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限你单位于2025年1月6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指定银行缴纳(解缴)相关税费及滞纳金。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202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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