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详见:附件),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2024年11月非正常户公告.pdf
国家税务总局宝应县税务局
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