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崇川区税务局
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
通崇税费限缴通〔2024〕8003号
发布时间:2024-12-18 09:10 |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崇川区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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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
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核定金额,你单位2023年07月至2024年11月的社会保险费,共计78977.91元尚未缴纳。请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补缴所欠的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逾期不缴纳,我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和八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崇川区税务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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