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崇川区税务局
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
通崇税费限缴通〔2024〕8002 号
发布时间:2024-12-18 09:23 |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崇川区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南通海顺物流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1MA1NE4L512)
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
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核定金额,你单位2021年02月至2023年06月的社会保险费,共计94,939.57元尚未缴纳。请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补缴所欠的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逾期不缴纳,我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和八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崇川区税务局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