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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送达公告(2024年12月催告)

发布时间:2024-12-02 10:49访问次数: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昆山市税务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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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个人)在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法向你单位(个人)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现将《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限你单位(个人)于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至国家税务总局昆山市税务局任意办税服务厅或税务机关指定银行缴纳(解缴)清单所列税费。并同时缴纳(解缴)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个人)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个人)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章丽婷

联系电话:57451162

地址:昆山市张浦镇商鞅路988号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潘睿,章丽婷(苏税征320583190531,苏税征320583190574)


附件:催告书(行政强制适用)-名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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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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