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海门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关于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公告
海门税一分送达公告〔2024〕23号
发布时间:2024-12-02 14:44 |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海门区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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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竣同精密模具(南通)有限公司等293户单位:
因《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无法电子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海门税一分送达公告〔2024〕23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海门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2024年12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海门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海门税一分限改〔2024〕23号
贝竣同精密模具(南通)有限公司等293户单位:
你(单位)违反税收管理,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具体详见附件清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六十二条规定,限你(单位)于2025年1月11日前(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海门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地址:南通市海门区长江南路777号)办理纳税申报。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海门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贝竣同精密模具(南通)有限公司等293户单位未申报明细.pdf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海门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