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00000014001688P/2024-01727 主题分类: 文件解读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成文日期: 2024-12-30 发文字号: 文  种: 公告 标  题: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水利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 2024-12-31 废止时间: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水利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4-12-31 16:44访问次数: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4年第12号)、《关于江苏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苏财税〔2024〕32号)等规定,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水利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4年第3号,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2024年10月1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制发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明确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发了《关于江苏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苏财税〔2024〕32号)。为进一步明确我省水资源税相关征管事项,省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公告》。

二、纳税期限如何规定?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我省规定水资源税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可以按年申报缴纳。

三、地下水超采区如何确定?

《关于江苏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苏财税〔2024〕32号)确定了地下水超采区适用税额。在水利部公布相关名录前,地下水超采区暂按省水利厅公布的范围确定。

四、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如何确定?

《关于江苏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苏财税〔2024〕32号)规定了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省水利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确定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并根据变化及时调整。

五、《公告》从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文件链接: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水利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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